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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确实现实中也有争议,不过说不合逻辑的也太幽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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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的罪名,用于规制非法从事人体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的犯罪行为,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颁布时间
2020年12月26日
实施时间
2021年3月1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
犯罪类型
危害公共卫生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
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
此类犯罪对工具、资金、技术要求很高,单个个体往往很难具备相应条件实施犯罪,因此该罪的主体除了自然人,还应该包括单位。
主观要件
该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但不要求主观上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客观要件
根据法条的罪状描述,该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一是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二是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同时,还应综合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断是否具备情节严重这一要件。
立法意义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生物安全,防范生物威胁,规范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衔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将非法从事人体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的行为归为犯罪,以遏制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科研不端行为,维护国家科技力量可持续发展。#一人之下深度剖析#


IP属地:北京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4-11-29 09:34回复
    2018年11月26日,南方科技大学副教授贺建奎宣布一对名为露露和娜娜的基因编辑婴儿于11月在中国健康诞生,由于这对双胞胎的一个基因(CCR5)经过修改,她们出生后即能天然抵抗艾滋病病毒HIV,这一消息迅速激起轩然大波,震动了世界,被全球122名科学家联名控诉。
    2018年11月26日,国家卫健委回应"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依法依规处理。
    11月27日,科技部副部长徐南平表示,本次“基因编辑婴儿”如果确认已出生,属于被明令禁止的,将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例进行处理;
    中国科协生命科学学会联合体发表声明,坚决反对有违科学精神和伦理道德的所谓科学研究与生物技术应用。
    11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发布了关于“免疫艾滋病基因编辑婴儿”有关信息的回应: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2019年1月21日,从广东省“基因编辑婴儿事件”调查组获悉,现已初步查明,该事件是南方科技大学副教授贺建奎为追逐个人名利,自筹资金,蓄意逃避监管,私自组织有关人员,实施国家明令禁止的以生殖为目的的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活动。
    12月30日,“基因编辑婴儿”案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贺建奎、张仁礼、覃金洲等3名被告人因共同非法实施以生殖为目的的人类胚胎基因编辑和生殖医疗活动,构成非法行医罪,分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IP属地:北京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4-11-29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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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自己私底下瞎搞,当然被禁止,如果是军方的秘密生化研究呢?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4-11-29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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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承认的P4生化实验室就有两个,未公开的还不知道多少个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24-11-29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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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從事而不是從事 這兩者是有區別的 現在大夥討論的就是技術拿到公司留著研究,篩選給人用,而不是把這個弄沒了,誰也不許搞,等對面弄完了出來打自己才知道後悔


          IP属地:中国香港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24-11-29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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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带再贴一下关于这个法条的相关讨论论文吧,大家可以自行把其中的部分名词替换成八奇技啥的:
            随着基因编辑等生物科技进入公众视野,由此引发的生物科技犯罪正逐步逼近人类社会。该类犯罪由于新技术的特性而呈现出不同于一般犯罪的特征,其法益侵害性往往是多重的、整体化的和不可控的。
            其一,生物科技犯罪的法益侵害性是多重的。一方面,生物科学技术与人类生命安全息息相关,因此该技术的滥用会直接威胁到人类生命健康安全和人类主体地位,也即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和人格尊严,同时还会引发严峻的伦理道德问题。以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为例,当前通过现有技术对胚胎进行编辑具有较高的脱靶风险,而且经过编辑的基因可能会发生基因突变,抑或是丧失抵抗另一种疾病的能力,从而对婴儿带来无法预知的危险,影响婴儿健康成长。不仅如此,如若放纵以增效为目的的基因编辑行为,无疑是将人类当成了可以进行编辑的工具,不仅会侵犯人类的人格尊严,还会引发伦理道德问题,人为制造基因歧视,造成社会不公现象,破坏社会稳定秩序。另一方面,由于有部分生物科技与人类遗传密切相关,对于该部分技术的滥用不仅会破坏人类基因库,也会侵犯后代的自主选择权。以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为例,由于对人类胚胎的编辑会直接影响到后代,即一旦将该基因进行编辑后,无论该基因是否存在基因突变等风险都将导致人类基因库出现变动,带来基因多样性危机,而且这种对遗传的人为干预也会侵犯后代的自主选择权。比如一对失聪夫妇认为失聪后可以更好地用心去感受人文和美景,也可以与耳聋团体共享归属感的生活方式,从而选择通过基因编辑来生育一个失聪的孩子,尽管这类情形并非常人认知范围内的普遍情况,但仍应当引发社会的关注和重视。


            IP属地:北京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24-11-29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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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二,生物科技犯罪的法益侵害性是整体化的,生物科技的应用往往在直接影响个人的同时会间接影响人类社会整体。以非法编辑基因技术为例,对某个特定个体的基因进行编辑后,由于生殖细胞事关人类遗传,存在代际效应,尽管只编辑单个基因,也可能会给整个人类基因库带来破坏,而且这一破坏的程度并不容易把控,轻则导致人类基因库出现基因趋同的现象,重则导致人类难以维持合适的基因库。但在实践调研过程中,也有部分民众对此持反对意见,他们认为当下社会的审美是多元化的,并不存在趋同的单一化审美。对此,本文认为当代审美正朝多元化方向发展,但在某些性状上,比如身高等方面还是存在趋向一致的需求,因此放纵以增效为目的的基因编辑技术会对人类整体基因的发展趋向产生前所未有的冲击。
              其三,生物科技犯罪的损害结果是不可控和不可逆的,由于许多生物科技尚未成熟便应用于临床,导致应用后果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虽然在当时并未发现不良反应,但是该隐患将会伴随个体成长持续存在,而且结合生物科技的特性不难发现,该类犯罪带来的损害结果是不可逆的,在发生严重损害结果后很难通过科技、医疗等手段予以纠正。
              总之,带有不确定性的生物科技一旦应用,无论是对于特定个体还是整个人类社会而言,都会造成不可逆的损害。如果待危害结果现实化,被改变的整体法益便会难以恢复,此时再用刑法规制已然意义不大。申言之,轻罪化时代背景下,对于会给人类社会带来巨大危险的生物科技,刑法应当保持适当灵活性,也就是当下不少学者所倡导的积极预防性刑法观。


              IP属地:北京来自Android客户端9楼2024-11-29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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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建议是不要随便类比,大部分情况还是停留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个步骤比较好


                IP属地:山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10楼2024-11-29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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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苦一苦“实验耗材”,全力发展人体实验和转基因研究,抛开对当前社会稳定性和价值观取向的破坏不谈,对人类利大于弊,现在还是太大清了。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1楼2024-11-29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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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还真想看看那些说赵总的方针像大清的人看到我国前几年出的这条法律是要怎么辩解


                    IP属地:北京来自Android客户端12楼2024-11-29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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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但是,法律是管普通人的而不是管异人的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3楼2024-11-29 18:23
                      收起回复
                        基因编辑技术还没有成熟,容易造成基因污染,就好比陈朵不能放任在大庭广众下自由行动。这个大家都可以理解的。


                        IP属地:上海15楼2024-11-30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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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是我感觉漫画里的意思不是相当于要人把基因编辑的技术全部销毁吗?


                          IP属地:福建来自iPhone客户端16楼2024-12-01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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