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以下简称信美人寿)、蚂蚁会员(北京)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蚂蚁会员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 1 月 8 日立案后,被告信美人寿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于2020 年2月18日作出(2020)京 0105 民初 493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 2020 年 7 月 1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 年 8 月 26 日、2020 年 11 月2 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