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邱峰于 2010 年 6 月 10 日通过公开竞拍取得阜城阜师路 NO.2010 - 23 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在 6 月 25 日与当地土地资源部门签订了协议,按拍卖要求成立了江苏鸿铭投资有限公司,邱峰为法定代表人且占 55% 股权。后因耿某华、于某行诉邱峰合伙纠纷,2010 年 8 月 27 日审判部门对该地块土地使用权进行保全查封。为还清债务,邱峰于 2010 年 10 月 21 日将鸿铭公司部分股权转让,此后不再享有股权也不再是法人代表,并要求土地部门不得向鸿铭公司发证。然而,周某个人以鸿铭公司名义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土地部门在审查不严格的情况下错误发证,后虽因审判部门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注销,但在审判部门越权通知下又再次发证。尽管在高级审判部门监督下审判部门裁定撤销通知书,可土地部门拒不纠错,导致邱峰失去个人出资拍卖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纠纷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