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2022年2月初募集“养老理财”项目基金宣传推介时,并没有说明该理财基金要有5年封闭期。本人自第一批认购1000元后,又分次买入共计13.5万元,想不到自2022下半年以来一路下跌(见证据截图2),最多时损失超过3万元(见证据截图1)!想止损却不能赎回,咨询公司客服人员,被告知要封闭5年才能操作。这可是养老理财呀,本人当初以为等募集结束几个月后就可以像其他基金一样开放赎回,而且第一次认购时已经退休4年,目前已66周岁,等封闭期结束岂不是超过70周岁了,这期间如果急需用钱怎么办,向谁去要?
一、中银基金公司存在诱导、欺诈行为。中银基金在2022年2月初募集“养老理财”项目宣传推介时,只表述“重磅推出,规划养老”,并未说明有5年封闭期,更没有在显要位置上标示“5年封闭期”,这是该公司对投资者的一种诱导!该“养老理财”项目2022年2月10日成立,但却于一年多后的2023年4月7日在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上宣传:“正当中年,应该如何规划养老”(见证据截图3),这说明它的发售对象不应该是退休老人,这是公司在诱导、欺诈!根据国家《基金公司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办法)》第64条规定,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这明显是违反证券基金法律法规的!
二、“养老理财”应该有认购和申购的年龄限制。中银基金公司没有进行合理、严格的设置,这是公司的疏忽与故意诱导!而该公司在《基金公告》中有“越临近退休日,剩余投资期限越短”,“在控制损失风险的前提下,以实现退休日的财富效用最优化为目标”等条文(见截图5),这说明该“养老理财”基金的发售对象不应该是退休老人。
三、“养老理财”基金的投资组合中股票成分为零,却为何一路下跌?该款基金的资产组合显示:股票0%、债券5.8%、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2.54%、其他资产91.67%(见图4)。既然没有投资股票,而债券、存款等收益是稳定的,那请问“其他资产91.67%”是投到哪里去了?公司把基民(投资者)靠平时省吃俭用、辛辛苦苦攒下的钱当回事了没有?事先有没有征求过投资者的意见?
四、undefined
综上所述,中银基金公司明显是在盗用“养老理财”概念,诱导欺诈,行事处处出尔反尔,应该承担违规、违约责任!我于2023年8月两次投诉至中国证监会热线,被告知给予双方协商、调解,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中银基金公司竟然倒打一耙,还说本人没有仔细看清基金公告!证监会本可以发挥监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处罚中银基金公司的违规、欺诈行为。而证监会每年屡屡对其他上市公司、机构等违规行为可以进行约谈、重罚,也应当关心普通基民的利益,不只是口头上说说“要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上层也喊话“让居民通过股票、基金也能赚到钱,从而化消费意愿为消费能力”(经济日报)。今年2月,我又专门寄去举报材料给证监会吴清主席,他转交信访部门处理,后又下达给上海证监局查处,但上海局相关办事人员无视本人上述材料所列举的种种确凿证据,经过近2个月的所谓“核查”,于5月22号在给我的《答复函》中说“我局暂未发现中银基金公司存在违反证券基金法律法规的情形”,并说“相关经济纠纷,建议与对方进一步协商,或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真不知道该公司给了核查人员什么好处,他们才敢无视我的上述各项证据!我说这话并非空穴来风,无中生有,因为中银基金公司4月29日曾经派人来看望本人,带了两份礼品(并许诺再给一份价值5000多元的礼品)要赠送给我,以示安抚,叫我别再投诉举报了,但被我拒绝!既然核查人员说公司没有违反证券基金法律法规,那又何来“建议依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这不自相矛盾吗?今年6月中旬,我又给中央巡视组寄去举报材料,他们转给中国证监会处理,后者又一次下达给上海证监局查处,可至今仍渺无音讯!根据《基金管理办法》第83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个“养老理财”产品其实就是一种“养老骗局”,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应该退还本人投资的本金和利息损失,并承担三倍的赔偿金!吴清主席等有关领导在今年“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上强调:要进一步畅通投资者维权救济渠道;欺诈发行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领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但是,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监局等有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及办事人员却把上头的指示精神当作“耳旁风”,这是切头切尾的行政不作为!





一、中银基金公司存在诱导、欺诈行为。中银基金在2022年2月初募集“养老理财”项目宣传推介时,只表述“重磅推出,规划养老”,并未说明有5年封闭期,更没有在显要位置上标示“5年封闭期”,这是该公司对投资者的一种诱导!该“养老理财”项目2022年2月10日成立,但却于一年多后的2023年4月7日在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上宣传:“正当中年,应该如何规划养老”(见证据截图3),这说明它的发售对象不应该是退休老人,这是公司在诱导、欺诈!根据国家《基金公司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办法)》第64条规定,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这明显是违反证券基金法律法规的!
二、“养老理财”应该有认购和申购的年龄限制。中银基金公司没有进行合理、严格的设置,这是公司的疏忽与故意诱导!而该公司在《基金公告》中有“越临近退休日,剩余投资期限越短”,“在控制损失风险的前提下,以实现退休日的财富效用最优化为目标”等条文(见截图5),这说明该“养老理财”基金的发售对象不应该是退休老人。
三、“养老理财”基金的投资组合中股票成分为零,却为何一路下跌?该款基金的资产组合显示:股票0%、债券5.8%、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2.54%、其他资产91.67%(见图4)。既然没有投资股票,而债券、存款等收益是稳定的,那请问“其他资产91.67%”是投到哪里去了?公司把基民(投资者)靠平时省吃俭用、辛辛苦苦攒下的钱当回事了没有?事先有没有征求过投资者的意见?
四、undefined
综上所述,中银基金公司明显是在盗用“养老理财”概念,诱导欺诈,行事处处出尔反尔,应该承担违规、违约责任!我于2023年8月两次投诉至中国证监会热线,被告知给予双方协商、调解,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中银基金公司竟然倒打一耙,还说本人没有仔细看清基金公告!证监会本可以发挥监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处罚中银基金公司的违规、欺诈行为。而证监会每年屡屡对其他上市公司、机构等违规行为可以进行约谈、重罚,也应当关心普通基民的利益,不只是口头上说说“要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上层也喊话“让居民通过股票、基金也能赚到钱,从而化消费意愿为消费能力”(经济日报)。今年2月,我又专门寄去举报材料给证监会吴清主席,他转交信访部门处理,后又下达给上海证监局查处,但上海局相关办事人员无视本人上述材料所列举的种种确凿证据,经过近2个月的所谓“核查”,于5月22号在给我的《答复函》中说“我局暂未发现中银基金公司存在违反证券基金法律法规的情形”,并说“相关经济纠纷,建议与对方进一步协商,或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真不知道该公司给了核查人员什么好处,他们才敢无视我的上述各项证据!我说这话并非空穴来风,无中生有,因为中银基金公司4月29日曾经派人来看望本人,带了两份礼品(并许诺再给一份价值5000多元的礼品)要赠送给我,以示安抚,叫我别再投诉举报了,但被我拒绝!既然核查人员说公司没有违反证券基金法律法规,那又何来“建议依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这不自相矛盾吗?今年6月中旬,我又给中央巡视组寄去举报材料,他们转给中国证监会处理,后者又一次下达给上海证监局查处,可至今仍渺无音讯!根据《基金管理办法》第83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个“养老理财”产品其实就是一种“养老骗局”,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应该退还本人投资的本金和利息损失,并承担三倍的赔偿金!吴清主席等有关领导在今年“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上强调:要进一步畅通投资者维权救济渠道;欺诈发行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领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但是,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监局等有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及办事人员却把上头的指示精神当作“耳旁风”,这是切头切尾的行政不作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