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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里面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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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里面对我们的身份说法是:集资参与人。一定要承认这个说法,这是法律法规里面说的。没有任何问题,你如果不承认,你就把自己至于法律保障之外去了。法律法规里面对于集资参与人的定性为:“是指向非法集资活动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除外。”仅仅就是指向非法集资活动投入资金,仅此而已,再没有其他有没有罪,有没有错,是不是不受法律保护,统统都没有。难道你没有投入资金吗?法律法规并没有说你是以什么目的投入的资金,仅仅就是你投入了资金。你非要说你不是集资参与人,难道你没有投入资金?那法律就不保护你了。法律上,有诸多条保护你的规定,保护你的各种权力,难道你不想要。有人说什么“非法集资参与人”,放***屁,没有这个词。仅仅就是“集资参与人”,不犯法也不违法。还有一些屁话:什么后果自付,之类的,这也是放屁。国务院令第737号只是说:“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就是你的投入,减掉你获得的利息,再减掉善后清退得到的钱,剩余的回不来的钱,你自行承担。损失=投入-利息-清退。这个损失国家不管,你自己承担。请问,任何案件,当事人受到的损失,除了国家赔偿案件,什么案件国家给承担当事人损失的?有没有,没有,所以这句自行承担没有任何意义。还有什么不能抗诉,不能申诉,不能这个不能那个的,因为你不是案犯,不是原告,所以你才没有其他权力。并不是因为你叫集资参与人才没有了什么权力。抗诉权,你更没有,因为这个权力只有检察院有。
集资参与人有什么权力呢:法律法规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根据有关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过及时公布案件进展、涉案资产处置情况等方式,依法保障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利。”“人民法院可以视案件情况决定集资参与人代表人参加或者旁听庭审”。


IP属地:北京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4-10-31 07:1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