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纪委书记认定违反组织法行为问题不大,无需追究责任。陕西省眉县常兴镇纪委书记龚克对村干部违反巜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行为的处理方式令人惊奇,龚克不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仅凭(个人认为)来处理,他认为这种行为问题不大,不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此处理结果有以下几个问题请龚克回复。1,村会计杨某正常履职,你为什么突然让杨某卸任会计一职?杨某有没有违反法规的行为?没有违规行为为什么停杨某的职?若有违反法规的行为,请依法规公示处理。无缘无故让村干部卸职总得给个理由吧。2,既然杨某因违反规定被停职,那他在这三年任职期间所经手的帐务算不算问题帐务?这三年的帐务公开公示核实了吗?你凭什么说杨某在任职期间工作很好?凭什么证据?3,明明违反《组织法》的行为你为什么不能依法解决问题,反倒为杨某开脱,辨护,说这种行为问题不大,不需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我认为龚克这样说是担心自已被牵扯,因为他也是村干部当选监委会主任的监管者,因为监管不到位导致村干部当选监委会主任,所以龚克不愿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因为自已就是相关责任人。对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