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县常兴镇纪委书记龚克处理群众反映问题时不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仅凭(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村委会成员包括村文书,村会计(报帐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巜关于建立健全村民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中也明文规定村干部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但这条法规和指导意见在陕西眉县已沦为一纸空文。事实如下,常兴镇魏家堡村杨红光自2017年开始担任村上会计(报帐员),直至2024年3月卸任村会计(报帐员)。在此期间的2021年5月被村书记魏普查提名最终当选村监委会主任。担任村监委会主任同时继续不撒手会计(报帐员)职务,直至2024年3月,这是在我多次向上反映的情况下迫不得已才撒的手。问题己经很明显了,村会计被村书记提名为监委会主任并当选。此事严重违反巜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巜关于建立健全村民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对此事件我多次向常兴镇纪委,眉县纪监委,眉县社工部反映。常兴镇纪委书记龚克在2024年10月12号给我电话回复问题,他说。他认为村干部当选监委会主任问题不大,他认为不需要追究相关责任。龚克说这话把我给说懵了,我看了看手机日历是2024年呀,纪委书记说的话却感觉在一百年前的清朝,那时县官判案都用本官认为如何如何,怎么一百多年后的今天纪委书记解决问题依然用(本人认为)?法规呢?法律呢?相关法规法律没有吗?为什么不能用做解决问题的依据?而凭(我认为)?对于龚克的‘(我认为)我有不同意见。监委会职能是什么?是监督村上帐务的,村会计(报帐员)是管理村帐务的,监督者和管理者是同一个人会导致监管失效,滋生腐败,会导致村务开支不透明出现漏洞,会导致集体利益受损。导致集体利益受损也算问题不大的话,哪请问龚克书记什么问题算问题大?再一个,你认为问题不大不需要追究相关责任。你视法律为儿戏吗?你的认为能代表法律条文的话还要法律条文干什么?还成天讲法制讲什么?荒唐至极!希望龚克书记收回处理问题时用的(我认为)改用依据巜某法》某条,这样才可服众,同时也彰显法律权威避免个人武断。再次提出问题,1,魏家堡村书记魏普查提名杨红光当选监委会主任这个人选提名合法不合法?2,杨红光担任会计的同时被选为监委会主任合法不合法?3,若不合法要不要依法追究责任?以上三个问题请逐个回答请楚。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