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发生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的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申诉控告人赵文德指控昌吉FY周某在审理马某玲诉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枉法裁判,同时指责FY执法犯法,对其进行殴打致伤。
赵文德,男,汉族,1975年9月2日出生,居住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榆树沟镇新户村40号。2022年,马某玲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赵文德告上法庭,而这场看似普通的官司,却隐藏着诸多争议。
据赵文德陈述,马某玲系其妻妹。2019年5月至2021年10月期间,马某玲因生活困难且无房居住,来到赵文德和妻子马某英经营的小吃店干活。在这三年时间里,小吃店的所有经营收入都由马某玲用其微信、支付宝收取,累计约达182万余元。然而,马某玲却一直未将这笔收入交账。赵文德多次催促马某玲结算并交回店里的收入款及账目,但马某玲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直到2021年10月,马某玲不再在小吃店工作。同年12月10日,马某玲自己写了一张条子要求赵文德签字。赵文德表示,当时他为了让马某玲和自己结算店里三年的收入,没有看条子的内容就随便签了名。但他强调,自己并未向马某玲借款69000元。
2022年3月14日,马某玲持所谓的“欠条”起诉赵文德,要求其清偿借款69000元。赵文德认为,该欠条记载的内容完全是虚假的。根据高FY《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马某玲的行为应认定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应当追究其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在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FY(2022)新2301民初2XX6号民事判决书的审理过程中,赵文德当庭陈述了欠条产生的过程,并强调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欠条上所列的69000元债权债务关系。然而,主审周某却被指偏听偏信,对欠条记载内容的虚假性未予否定。赵文德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书认为“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应当承担向原告偿还的义务”,但赵文德坚称自己是为了让马某玲结算店里收入而签字,并非真正借款。
此外,赵文德还指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民法典》六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在本案中,马某玲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赵文德支付了69000元借款,双方因缺少交付借款这一法定要件而不成立借贷关系。但主审周某却无视法律规定,进行枉法裁判。赵文德进一步指控周某在审理本案时偏袒原告、偏听偏信,是非不分。他声称庭审中没有准确、完整地记录庭审笔录,庭审笔录虚假,与他当庭陈述及庭审视频资料记载严重不符。周某的行为违背了事实及法律,将马某玲的虚假诉讼通过枉法裁判强加给赵文德,严重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
案件判决后,赵文德通过信访程序向昌吉FY反映该案存在的问题,并要求调取本案开庭审理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然而,他却遭到了主办周某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刁难。更令人震惊的是,赵文德称昌吉FY人员对其进行了殴打,致使他身心受到巨大伤害。
赵文德强烈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FY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马某玲诉赵文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纠正本案错误判决。他还要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FY(2022)新2301民初2XX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马某玲的诉讼请求,并追究马某玲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同时,赵文德要求追究办案周某枉法裁判的法律责任以及治安人员执法犯法的相关责任。
这起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SF公正的深刻思考。SF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公正裁判和治安人员的合法执法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如果赵文德的指控属实,那么昌吉FY在这起案件中的处理方式无疑令人担忧。
一方面,虚假诉讼不仅浪费了SF资源,也损害了真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虚假诉讼行为,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以维护SF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另一方面,治安人员作为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文明执法。如果治安人员存在违法殴打当事人的行为,那么必须严肃追究其责任,以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目前,这起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之中。社会各界都在期待着昌吉FY能够对此事进行公正、透明的处理,给赵文德一个合理的答复,同时也向社会展示SF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决心和能力。我们也将持续关注这起案件的进展,期待SF公正的阳光能够照亮每一个角落。
在法治社会中,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利期待SF机关能够公正、公平地处理案件。只有当SF公正得到切实保障,人们才能对法律充满信心,社会才能更加和谐稳定。希望昌吉FY能够高度重视这起案件,以严谨的态度、公正的立场进行调查和处理,为当事人讨回公道,为社会树立SF公正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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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文德,男,汉族,1975年9月2日出生,居住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榆树沟镇新户村40号。2022年,马某玲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赵文德告上法庭,而这场看似普通的官司,却隐藏着诸多争议。
据赵文德陈述,马某玲系其妻妹。2019年5月至2021年10月期间,马某玲因生活困难且无房居住,来到赵文德和妻子马某英经营的小吃店干活。在这三年时间里,小吃店的所有经营收入都由马某玲用其微信、支付宝收取,累计约达182万余元。然而,马某玲却一直未将这笔收入交账。赵文德多次催促马某玲结算并交回店里的收入款及账目,但马某玲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直到2021年10月,马某玲不再在小吃店工作。同年12月10日,马某玲自己写了一张条子要求赵文德签字。赵文德表示,当时他为了让马某玲和自己结算店里三年的收入,没有看条子的内容就随便签了名。但他强调,自己并未向马某玲借款69000元。
2022年3月14日,马某玲持所谓的“欠条”起诉赵文德,要求其清偿借款69000元。赵文德认为,该欠条记载的内容完全是虚假的。根据高FY《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马某玲的行为应认定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应当追究其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在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FY(2022)新2301民初2XX6号民事判决书的审理过程中,赵文德当庭陈述了欠条产生的过程,并强调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欠条上所列的69000元债权债务关系。然而,主审周某却被指偏听偏信,对欠条记载内容的虚假性未予否定。赵文德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书认为“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应当承担向原告偿还的义务”,但赵文德坚称自己是为了让马某玲结算店里收入而签字,并非真正借款。
此外,赵文德还指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民法典》六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在本案中,马某玲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赵文德支付了69000元借款,双方因缺少交付借款这一法定要件而不成立借贷关系。但主审周某却无视法律规定,进行枉法裁判。赵文德进一步指控周某在审理本案时偏袒原告、偏听偏信,是非不分。他声称庭审中没有准确、完整地记录庭审笔录,庭审笔录虚假,与他当庭陈述及庭审视频资料记载严重不符。周某的行为违背了事实及法律,将马某玲的虚假诉讼通过枉法裁判强加给赵文德,严重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
案件判决后,赵文德通过信访程序向昌吉FY反映该案存在的问题,并要求调取本案开庭审理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然而,他却遭到了主办周某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刁难。更令人震惊的是,赵文德称昌吉FY人员对其进行了殴打,致使他身心受到巨大伤害。
赵文德强烈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FY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马某玲诉赵文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纠正本案错误判决。他还要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FY(2022)新2301民初2XX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马某玲的诉讼请求,并追究马某玲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同时,赵文德要求追究办案周某枉法裁判的法律责任以及治安人员执法犯法的相关责任。
这起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SF公正的深刻思考。SF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公正裁判和治安人员的合法执法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如果赵文德的指控属实,那么昌吉FY在这起案件中的处理方式无疑令人担忧。
一方面,虚假诉讼不仅浪费了SF资源,也损害了真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虚假诉讼行为,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以维护SF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另一方面,治安人员作为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文明执法。如果治安人员存在违法殴打当事人的行为,那么必须严肃追究其责任,以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目前,这起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之中。社会各界都在期待着昌吉FY能够对此事进行公正、透明的处理,给赵文德一个合理的答复,同时也向社会展示SF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决心和能力。我们也将持续关注这起案件的进展,期待SF公正的阳光能够照亮每一个角落。
在法治社会中,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利期待SF机关能够公正、公平地处理案件。只有当SF公正得到切实保障,人们才能对法律充满信心,社会才能更加和谐稳定。希望昌吉FY能够高度重视这起案件,以严谨的态度、公正的立场进行调查和处理,为当事人讨回公道,为社会树立SF公正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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