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又称社会服务机构,在我国社会服务机构一词最早写入的法律是 2016 年 9 月 1 日实施的《慈善法》,但由于直接规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法规、规章尚未修订,本手册仍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称谓。
民办非企业单位又称社会服务机构,在我国社会服务机构一词最早写入的法律是 2016 年 9 月 1 日实施的《慈善法》,但由于直接规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法规、规章尚未修订,本手册仍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称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