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奸罪着手问题的教义学分析————以深圳下迷药案为例
柏浪涛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授权转载自柏浪涛的刑法观)
根据法条规定,强奸罪的实行行为有两个:一是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等强制手段。其他方法包括使妇女昏醉的手段,也即昏醉强奸。强制手段是指侵犯他人意志自由,压制他人反抗的手段。二是实施奸淫行为,也即发生性行为。
总结:强奸罪的实行行为=强制手段(强)+奸淫行为(奸)。强奸罪=强制手段(侵犯妇女的意志自由、压制其反抗)+奸淫行为(侵犯妇女的性权利)。
因此,只要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着手实行,就属于强奸罪的着手实行,而不是等到着手实施奸淫行为时才视为强奸罪的着手。
有时候,强制手段与奸淫行为之间存在明显的时空间隔。例如,甲男带着奸淫目的,将乙女迷晕或打晕以后,将乙女转移到另一地点后才实施奸淫。此时仍然应当将实施强制手段的着手认定为强奸罪的着手。
柏浪涛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授权转载自柏浪涛的刑法观)
根据法条规定,强奸罪的实行行为有两个:一是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等强制手段。其他方法包括使妇女昏醉的手段,也即昏醉强奸。强制手段是指侵犯他人意志自由,压制他人反抗的手段。二是实施奸淫行为,也即发生性行为。
总结:强奸罪的实行行为=强制手段(强)+奸淫行为(奸)。强奸罪=强制手段(侵犯妇女的意志自由、压制其反抗)+奸淫行为(侵犯妇女的性权利)。
因此,只要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着手实行,就属于强奸罪的着手实行,而不是等到着手实施奸淫行为时才视为强奸罪的着手。
有时候,强制手段与奸淫行为之间存在明显的时空间隔。例如,甲男带着奸淫目的,将乙女迷晕或打晕以后,将乙女转移到另一地点后才实施奸淫。此时仍然应当将实施强制手段的着手认定为强奸罪的着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