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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清一代民间火器始终都在流通。清初照抄大明律法令禁枪但懒得管,清中想管但管不住,清末根本没能力去管
《清世祖实录·卷四十三》: 谕兵部:曩因民间有火炮、甲胄、弓、箭、刀、枪、马匹,虑为贼资,戕害小民,故行禁止。 近闻民无兵器,不能御侮,贼反得利,良民受其荼毒。今思炮与甲胄两者原非民间宜有,仍照旧严禁;其三眼枪、鸟枪、弓、箭、刀、枪、马匹等项,悉听民间存留,不得禁止。
高祖实录:乾隆二十五年:民间制造鸟枪,呈官编号,立法已属周密,若令一概缴销,民间必至私造私藏,动干禁令,徒滋烦扰,应毋庸议。 乾隆四十六年:将民间私铸鸟枪一事,严加查禁。 乾隆五十七年:鸟枪为军营利器,是以前经降旨,令各督抚实力严查,毋许私铸,其民间旧有者,晓谕呈缴,并令年终汇奏一次。乃连年以来,并未见各该督抚实力遵办。
兵部等部议准、四川总督李世杰奏称、川省地处边隅。各州县存城防兵不多。藉额设民壮。互为声助。请将民壮拣派十分之六。演习鸟枪。与兵丁一体训练。从之。
刑部尚书励廷仪奏。请团练民壮。于每州县选取五十名。分习鸟枪、弓箭、长枪、其尤壮者、选为头役。即于州县俸工内、酌给工食。勤加训练。于武备实有裨益。得上□日、此奏甚好。严谕直省督抚、实心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