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徽阜阳的一个村庄,近年来悄然兴起了一股承包热潮,激发了村民们对农业创新与财富增长的渴望。叶钦,这位心怀壮志的村民,在深入研读相关政策后,心中燃起了熊熊之火。经过和家人的一番热烈讨论,叶钦决定也加入到承包者的行列中。
说干就干,2019年,叶钦与村委会签订了《沟塘租赁合同》,约定以每年600元的价格租赁村里的3亩水塘,租期4年。合同中规定,叶钦需在每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下一年度的租金;如果未能按时支付,则租赁合同将自动终止,村委会有权收回租赁权。
岁月悠悠,叶钦的鱼塘逐渐办得风生水起,2021年还正式完成了登记注册,并获得了《水域滩涂养殖证》。每年,叶钦都会按时向村委会支付当年的600元租金,村委会也出具了相应的收据。
然而,2023年6月,叶钦突然收到了一份来自村委会的《送达通知》,通知中,村委会以叶钦未能按时支付租金为由,单方面宣布其租赁合同自2020年12月30日起自动失效,并决定收回鱼塘的使用权。
这一突如其来的消息,让叶钦如坠云雾,感到非常困惑,他记得自己明明之前已经支付了租金,怎会合同失效?带着满腹疑问,叶钦联系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韦光律师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介入案件后,首先仔细审查了村委会与叶钦签订的《沟塘租赁合同》以及村委会发布的《送达通知》,发现其中并不存在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法定解除合同的事由,因此该《送达通知》实际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于是,冠领律师据此制定出维权方案,代理叶钦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冠领律师提出:2021年9月8日,当地村委会仍在收取叶钦2021年的租金,说明叶钦和村委会仍在履行《沟塘租赁合同》。但村委会却在2023年发出的《送达通知》中告知叶钦“合同2020年12月30日自动失效,村委会将收回此沟塘使用权”,村委会行为明显不符合事实、有悖逻辑。
经审理,一审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村委会的《送达通知》无效。
村委会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叶钦对冠领律师的专业能力十分信服,继续委托代理二审应诉。在二审过程中,村委会以一审法院存在程序违法为由,主张撤销一审判决。二审法院经核实后发现其主张并不存在事实依据,认定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故于2024年1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冠领律师逻辑缜密,稳妥举证,顺利帮叶钦一、二审均胜诉,为叶钦避免了可能的损失。终审判决作出后,叶钦特意向冠领律师致电,以表达内心的感谢之情。(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说干就干,2019年,叶钦与村委会签订了《沟塘租赁合同》,约定以每年600元的价格租赁村里的3亩水塘,租期4年。合同中规定,叶钦需在每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下一年度的租金;如果未能按时支付,则租赁合同将自动终止,村委会有权收回租赁权。
岁月悠悠,叶钦的鱼塘逐渐办得风生水起,2021年还正式完成了登记注册,并获得了《水域滩涂养殖证》。每年,叶钦都会按时向村委会支付当年的600元租金,村委会也出具了相应的收据。
然而,2023年6月,叶钦突然收到了一份来自村委会的《送达通知》,通知中,村委会以叶钦未能按时支付租金为由,单方面宣布其租赁合同自2020年12月30日起自动失效,并决定收回鱼塘的使用权。
这一突如其来的消息,让叶钦如坠云雾,感到非常困惑,他记得自己明明之前已经支付了租金,怎会合同失效?带着满腹疑问,叶钦联系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韦光律师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介入案件后,首先仔细审查了村委会与叶钦签订的《沟塘租赁合同》以及村委会发布的《送达通知》,发现其中并不存在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法定解除合同的事由,因此该《送达通知》实际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于是,冠领律师据此制定出维权方案,代理叶钦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冠领律师提出:2021年9月8日,当地村委会仍在收取叶钦2021年的租金,说明叶钦和村委会仍在履行《沟塘租赁合同》。但村委会却在2023年发出的《送达通知》中告知叶钦“合同2020年12月30日自动失效,村委会将收回此沟塘使用权”,村委会行为明显不符合事实、有悖逻辑。
经审理,一审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村委会的《送达通知》无效。
村委会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叶钦对冠领律师的专业能力十分信服,继续委托代理二审应诉。在二审过程中,村委会以一审法院存在程序违法为由,主张撤销一审判决。二审法院经核实后发现其主张并不存在事实依据,认定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故于2024年1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冠领律师逻辑缜密,稳妥举证,顺利帮叶钦一、二审均胜诉,为叶钦避免了可能的损失。终审判决作出后,叶钦特意向冠领律师致电,以表达内心的感谢之情。(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