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维修业经营者和消费者: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监管,规范电动自行车市场经营秩序,按照国家、省、市、县关于电动自行车安全整治行动安排部署,长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县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业经营者和消费者告诫提醒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销售者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好行业自律,自觉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二)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严格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和其他标识。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及其它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蓄电池、充电器、安全头盔等产品。(三)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要求,所售电动自行车须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整车重量(含电池)不超过55kg、电机功率不超过400W、蓄电池电压不超过48V,还要具备防篡改、防火、阻燃性能、充电器保护等技术要求。(四)禁止销售更换大功率蓄电池、解除速度限制等改装、加装、拼装的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禁止销售车辆铭牌、外观、车用蓄电池、电机与说明书、合格证、3C证书不相符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五)如实告知消费者所购买的电动自行车适用的国家标准、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使用说明等内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售后“三包”责任,及时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电动自行车销售者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好行业自律,自觉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二)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严格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和其他标识。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及其它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蓄电池、充电器、安全头盔等产品。(三)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要求,所售电动自行车须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整车重量(含电池)不超过55kg、电机功率不超过400W、蓄电池电压不超过48V,还要具备防篡改、防火、阻燃性能、充电器保护等技术要求。(四)禁止销售更换大功率蓄电池、解除速度限制等改装、加装、拼装的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禁止销售车辆铭牌、外观、车用蓄电池、电机与说明书、合格证、3C证书不相符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五)如实告知消费者所购买的电动自行车适用的国家标准、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使用说明等内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售后“三包”责任,及时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