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DI,英文全称为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即境外直接投资,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通常的二种类型:境外新设公司:必须以内地公司为股东,全资或部分控股的形式,在香港或者海外的其他国家新成立一家公司;境外并购公司:以内地公司作为并购方的股东,在境外控股一家公司,需要出具尽职调查。
境外投资(ODI)备案涉及到商务部、发改委和外汇局三个部门
通常的二种类型:境外新设公司:必须以内地公司为股东,全资或部分控股的形式,在香港或者海外的其他国家新成立一家公司;境外并购公司:以内地公司作为并购方的股东,在境外控股一家公司,需要出具尽职调查。
境外投资(ODI)备案涉及到商务部、发改委和外汇局三个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