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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多多大闸蟹市场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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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
1.1.在【一级分类“水产肉类/新鲜蔬果/熟食”】-【二级分类“海鲜/水产品/制品”】-【三级分类“生鲜提货券”】-【四级分类“大闸蟹提货券”】类目下发布商品的商家;
1.2.在【一级分类“水产肉类/新鲜蔬果/熟食”】-【二级分类“海鲜/水产品/制品”】-【三级分类“蟹类”】-【四级分类“大闸蟹”】类目下发布商品的商家。
2.市场准入与准出
2.1.市场准入
序号 一级类目 二级类目 三级类目 四级类目 市场准入条件
1 水产肉类/新鲜蔬果/熟食 海鲜/水产品/制品 生鲜提货券 大闸蟹提货券 1.提供店铺主体的《营业执照》;2.进货凭证(店铺主体/品牌方与养殖方签订的供货合同);3.养殖证明(养殖户的养殖证明/水域滩涂证明、行政部门或村委会出具的水域租赁或承包证明,以上二选一);4.质检报告;5.具备与平台卡券提货系统对接的能力(需上传合同);6.缴纳特殊店铺保证金5万元;7.如为阳澄湖大闸蟹,需提交店铺主体/品牌方的地理标志商品认证证明;8.如涉及预包装,需提交店铺主体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2 蟹类 大闸蟹 1.缴纳特殊店铺保证金8000元;2.如为阳澄湖大闸蟹,需提交店铺主体/品牌方的地理标志商品认证证明;3.如涉及预包装,需提交店铺主体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2.2.市场准出
平台会常态化对类目下商品、商家经营行为进行监控,若店铺不再满足市场准入条件或出现负面舆情、多次消费者负面反馈、违反本规范等情形时,平台有权对店铺进行市场准出处理,即不可经营鲜活大闸蟹或大闸蟹提货券商品(包括但不限于下架、禁售、降权、屏蔽、移除资源位、移除广告等)。
3.商品及信息发布
3.1.商品类目要求
3.1.1.商家应将大闸蟹提货券发布在【一级分类“水产肉类/新鲜蔬果/熟食”】-【二级分类“海鲜/水产品/制品”】-【三级分类“生鲜提货券”】-【四级分类“大闸蟹提货券”】中。
3.1.2.商家应将鲜活大闸蟹商品发布在【一级分类“水产肉类/新鲜蔬果/熟食”】-【二级分类“海鲜/水产品/制品”】-【三级分类“蟹类”】-【四级分类“大闸蟹”】中。
3.2.商品标题要求
3.2.1.“大闸蟹提货券”商品标题应当按照“【礼券】+品牌名+大闸蟹公/母规格/只数描述+净重/毛重规格信息+其他”进行发布,其中【礼券】必须作为标题开头。
3.2.2.“大闸蟹”商品标题应当按照“【活蟹】+品牌名+大闸蟹公/母规格/只数描述+净重/毛重规格信息+其他”进行发布,其中【活蟹】必须作为标题开头。
3.2.3.标题中规格信息优先标注具体值,如为区间值,区间跨度(即区间最高值-区间最低值)不可超过0.5两。
3.2.4.示例1:【活蟹】***大闸蟹公净重3.5两母净重2.5两10只礼盒装;【活蟹】***大闸蟹公毛重3.5-4.0两母毛重2.5-3.0两10只礼盒装。
3.2.5.示例2:【礼券】***大闸蟹提货券公净重4.5两母净重3.5两4对8只装螃蟹礼盒;【礼券】***大闸蟹提货券公毛重4.0-4.5两母毛重3.0-3.5两4对8只装螃蟹礼盒。
3.3.商品SKU要求
3.3.1.同一商品ID下可发布SKU数量不得超过24个。
3.4.商品详情要求
3.4.1.商品详情描述中必须包含一张能清晰且真实展现商品或商品包装信息的实物图片,但如商品主图已有展示,详情页可不重复展示。
3.4.2.商品详情描述中应当含有如下“缺重包赔”服务承诺:
当消费者实际收到的大闸蟹重量(单只)缺重比例<7%,赔付金额为具体缺重比例*单只大闸蟹订单销售价格*缺重只数;
当7%≤消费者实际收到的大闸蟹重量(单只)缺重比例<20%,赔付金额为单只大闸蟹订单销售价格*缺重只数*50%;
当消费者实际收到的大闸蟹重量(单只)缺重比例≥20%,赔付金额为单只大闸蟹订单销售价格*缺重只数*100%;
当大闸蟹商品标称重量描述为含绑绳/带绳等捆绑物重量的,标称重量<2.5两时,消费者实际收到的大闸蟹净重(单只)与标称重量的差异值超过0.3两(不含),或标称重量≥2.5两时上述差异值超过0.5两(不含)的,赔付金额为单只大闸蟹订单销售价格*缺重只数*100%。
商品详情不包含上述服务承诺的,如发生“缺重”情形,商家仍应当按照上述标准对消费者进行赔付。
3.4.3.商家对商品的描述应与实际发货的相符,且商家应当对商品瑕疵、保质期、生产日期、附带品等必要信息进行披露。
3.5.商品价格要求
商家可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定价。没有正当理由,商家不得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销售商品。平台将结合市场行情、商品价格成本等信息并通过用户举报、平台排查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估,如商家的低价行为涉嫌影响公平竞争或难以保障商品品质的,平台有权按照本规范、平台协议及其他规则对商家做出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下架等措施。
3.6.大闸蟹提货券销售期间
3.6.1.每年度的大闸蟹提货券仅可在平台发布的销售期间内销售,销售期间外商家不得销售大闸蟹提货券。
3.7.阳澄湖大闸蟹
3.7.1.商品描述为阳澄湖大闸蟹的,商家还应当遵守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协会发布的规定,如在商品描述时必须统一规格,不得出现区间,具体规格要求如下:
①公蟹规格:3.0两/只、3.5两/只、4.0两/只、4.5两/只、5.0两/只、6.0两/只以上;
②母蟹规格:2.5两/只、2.8两/只、3.0两/只、3.5两/只、4.0两/只、4.5两/只以上;
③在销售和发货过程中,所发售的每只蟹(不含绳)的规格,不得小于每个规格的2钱。
4.经营要求
4.1.卡券提货系统对接
4.1.1.销售大闸蟹提货券的商家应当能够与平台对接卡券提货系统,并实时向平台推送所销售提货券的编码、提货、发货、物流、售后、投诉等相关信息和数据。且商家应在提货券发货前向平台推送订单对应的提货券编码。如存在多次或大量未及时上传或上传的提货券编码有误的情况,平台有权对商家采取相应的违规处理措施。
4.1.2.商家应当自行与提供卡券提货系统的第三方服务商签署软件使用许可等相关协议,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但该等协议不得作为商家就提货券相关信息和数据免责的依据,商家应就所使用卡券提货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等向平台承担全部责任,保证向平台推送的提货、发货、物流等全部信息和数据真实、完整、有效。
4.2.【预约保证】销售大闸蟹提货券的商家应当确保每日可供消费者预约的提货券商品数量不得低于1000份,且确保消费者近7天内至少有3天可供预约发货。否则,商家需按对应订单实付金额的30%赔付给消费者(赔付金额不低于5元但不高于500元,每个订单赔付一次),同时支持消费者退货退款。如一个自然年度内出现2次及以上未满足该要求情形的,自第2次起,商家每次向平台支付违约金10000元。
4.3.【货款限制】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控制交易风险,大闸蟹提货券订单真实发货后7日或消费者主动确认收货(以较早者为准)的,对应订单的货款进入商家店铺货款余额,但暂时予以限制提现。
4.4.【解除限制提现】大闸蟹提货券订单对应的货款解除限制提现流程如下:
4.4.1.店铺正常经营情况下,当大闸蟹提货券订单在平台不存在未完结售后、对应订单下提货券在卡券提货系统不存在未完结售后,且大闸蟹提货券订单下全部提货券经卡券兑换者(特指提取消费者所购提货券所对应实物商品的自然人或单位,卡券兑换者也可能为消费者)发起提货、平台收到商家推送的提货券的有效发货信息等相关信息满7日,则视为大闸蟹提货券订单完结。平台将依据每年度大闸蟹提货券销售期间和订单完结时间情况来确定订单货款解除限制时间,具体解限时间安排平台每年度将另行通知。
4.4.2.如大闸蟹提货券订单在拼多多发生售后且尚未处理完毕的,或大闸蟹提货券订单下的提货券在卡券提货系统发生售后且尚未处理完毕的,则对应订单的货款解除限制提现时间延后至售后全部处理完毕之时。
4.5.大闸蟹提货券订单对应的货款解除限制提现并不意味着商家履约义务随此终止,商家须按平台协议及规则等规定履行订单商品交付、大闸蟹提货/发货、售后等义务。若消费者依法发起索赔,商家应自行与消费者协商解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6.若大闸蟹提货券订单或对应订单下提货券因售后问题发生退款,平台有权在对应大闸蟹提货券订单货款或商家店铺资金中扣减相应款项;对应大闸蟹提货券订单货款扣减后如有剩余金额,在满足本规范约定后解除限制提现。
4.7.经新闻媒体曝光、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公告或行政处罚,存在质量不合格的某一品牌、品类、批次的商品,或与平台抽检不合格商品相同的商品,或其他要求协查的商品或店铺,拼多多有权对相关店铺和商品采取相应违规处理措施。
5.违规处理
5.1. 商家违反平台协议、平台规则或本规范之规定的,平台有权视情况对商家店铺和其关联店铺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处理措施:
5.1.1.对违规商品或信息采取降权、屏蔽、删除、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类目变更、信息修改)、下架、禁售等措施;
5.1.2.对已成交的违规商品订单操作关闭交易并退款;
5.1.3.对店铺内其他商品采取降权、屏蔽、删除、下架、禁售等措施;
5.1.4.店铺内全部商品移除资源位、禁止上资源位、移除广告;
5.1.5.店铺禁止上新、禁止上架;
5.1.6.解除协议、终止合作;
5.1.7.限制店铺资金(包括店铺保证金、活动保证金、货款等,下同)提现;
5.1.8.扣除店铺资金作为消费者赔付金,用于对受到商家损害的消费者进行赔付;
5.1.9.扣除保证金;
5.1.10.平台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5.2.商家违反本规范之规定,给平台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平台除对违规商品、信息及店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外,还有权扣除商家店铺资金用以弥补平台或第三方的损失,并有权就不足部分进一步向商家追偿。
5.3.平台采取的违规处理措施不免除商家根据法律法规、本规范以及平台协议、其他平台规则之规定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商家违反本规范的同时违反其他平台协议或规则的,平台还有权依据相应协议或规则对商品或店铺进行违规处理。
5.4.商家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规、欺诈等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平台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或报案以进一步追究商家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6.附则
6.1.本规范于2024年7月23日首次发布生效。
6.2.本规范规定与平台协议或平台其他规则内容冲突的,适用本规范;本规范未尽事宜,适用平台协议及相关平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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