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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路北区法院冤假错案,包庇骗子违约犯罪,维护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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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决法官不作为,本适用简易程序的案子,法官却拖了半年之久才开庭,本来案件事实清楚,按照简易程序规定,判决应当庭宣判,却在原告反复催促下,法官还过了近一个月才判,判的结果完全不以事实为依据,不以法律及行业标准为准绳;2,开庭时,告诉我们法官刚做完手术,身体不适,告诉我们他们记的很清楚了,没啥重大变更诉请等主办法官来了让我们就说与庭前会议一致.3,开庭当天原告所述事实,在笔录上写的很少,原告问是否要写全,法院告诉写等等就行,在判决书上更是几乎未记录;一审判决也是原告不存在违约,一审判决却把被告所述合同如何约定原告怎么做否则违约的条款长篇大论的记录,有意忽略原告诉讼请求;4,合同总金额64480元,工程内容约有80余项,已完工程不足10项;被告在合同条款不写明工程各项内容的金额明细,包括赠送及非赠送共80余项总金额64480元,在审判被告告诉法院完成90%,一审判决法官仅根据被告口头叙述,而罔顾原告提供的事实证据,就扣除我们工程款90%给被告,只要求被告返还我们10%即6141元.合同所写无论是赠送还是非赠送均为合同工程内容的构成项,形成的工程款,不应在被告违约的情况下,将未施工利益全部归于了违约方,有失法律的公正公平性;5,已完工程不符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30号),卫生间改水电暖管子不埋地,并高出地面一定距离,最后导致镶完砖地面比卧室木地板高出40mm.《规范》要求卫生间地面比外面要低5-15mm.法官在判决书中仅阐述被告应按照业主需求进行装饰,更应当保障施工后的房屋符合居住条件及相关行业标准,不仅不对被告违约行为进行惩罚,不对原告因此受到的损失进行补偿,却还按远远超于市场价的金额判原告支付给被告这部分不符合规范的工程款.6,判决书判的是被告违约,按照法律规定应全部由被告承担,一审判决却判原告承担近80%,而被告方(违约方)仅承担20%多.7,被告所提供的《合同》约定违约方要承担违约金,滞纳金及利息,一审法官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合同》为被告所拟定,是被告的真实意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一审判决无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滞纳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8,综上,路北李树杰法官,刻意忽视人们的正当合法利益请求,刻意降低违约方违约成本,纵容违约方违约行为.有失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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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河北1楼2024-07-07 19:2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