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层级管理
第五条辅警层级管理,是指对公安机关使用的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综合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业绩、业务能力、服务年限、考核奖惩等情况,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评定、晋升、降低层级,并与薪酬待遇挂钩的管理机制。
各层级辅警在带辅责任民警的带领和监督下开展相关辅助工作,层级之间不具有领导、指挥或隶属关系。
辅警层级管理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辅警管理部门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各省辖市公安机关应当制定本地辅警层级管理办法和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公安厅备案。
第六条辅警分为七个层级,从高至低分别为:一级辅警、二级辅警、三级辅警、四级辅警、五级辅警、六级辅警、七级辅警。
七级至四级辅警层级间主要依据年限实行严格考核晋升。
四级至一级辅警层级间根据用人额度实行择优选拔晋升。
第七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辅警用人额度和符合晋升条件人员适当比例,核定本级公安机关各层级辅警额度。
(一)七至四级辅警不设职数限制;
(二)三至一级辅警一般不超过用人额度总数的30%,一级辅警一般不超过一至三级辅警额度的30%。
第八条未评定层级辅警实行半年的见习期,见习期内称见习辅警,见习期不计入层级年限。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评定层级。高中(中专)学历,首次评定层级一般为七级辅警;大学专科学历,首次可以评为六级辅警;大学本科学历、取得研究生学历但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首次可以评为五级辅警;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首次可以评为四级辅警。
第九条 具有工作经历的辅警,首次评定可以根据其工作经历、年限,参照本机关同等条件辅警合理确定层级。
辅警因工作需要在省辖市内跨区域变更劳动关系的,在规定的层级额度内,参考原任层级,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辅警情况确定层级;辅警在本级公安机关内部跨部门、跨岗位交流调整的,层级原则上保持不变。
辞职、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辅警,所任层级自动取消。离职辅警再次进入公安机关辅警岗位工作的,按新进人员重新评定层级。
第十条 首次评定层级,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对见习期间的思想政治和现实表现情况进行总结;
(二)用人单位组织对首次评定层级人员进行考核,经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审核,提出拟评层级意见;
(三)经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辅警管理部门评定辅警层级。
第十一条 辅警层级晋升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晋升条件和规定程序进行。辅警晋升层级,应具备相应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资历、工作实绩和年度考核等次等资格条件,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及其他条件,在核定的层级额度内逐级晋升。
层级晋升应当参加晋升培训,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晋升。
第十二条七级至五级辅警晋升层级应达到下列条件:
(一)七级辅警任职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以晋升为六级辅警;
(二)六级辅警任职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以晋升为五级辅警;
(三)五级辅警任职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以晋升为四级辅警。
第十三条 七级至五级辅警考核晋升层级,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对现任层级期间的政治思想、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总结,并提出层级晋升申请;
(二)用人单位组织对晋升层级人员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提出层级晋升建议;
(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辅警管理部门组织审核拟晋升层级人员,并征求同级相关监督部门意见。必要时,可以到用人单位进行实地考核。
(四)对拟晋升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办理层级晋升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四级至二级辅警晋升层级应达到下列条件:
(一)四级辅警任职4年以上,经择优选拔,可以晋升为三级辅警;
(二)三级辅警任职5年以上,经择优选拔,可以晋升为二级辅警;
(三)二级辅警任职6年以上,经择优选拔,可以晋升为一级辅警。
第十五条 四级至二级辅警晋升层级,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二)用人单位组织对晋升层级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提出符合晋升层级条件人员名单;
(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辅警管理部门对符合晋升资格条件人员进行审核;
(四)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辅警管理部门组织考核评定,并在层级额度内择优提出拟晋升层级人员名单;
(五)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六)提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党委审批;
(七)对拟晋升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八)办理层级晋升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二级以下辅警,在本层级内因执行特殊任务、参与重要专项工作及重大安保维稳等工作,做出突出贡献或具有显著业绩而获得相关表彰和荣誉的,通过考核后,可以提前晋升层级:
(一)获得县处级表彰的,可以提前6个月晋升层级;
(二)获得厅局级表彰的,可以提前1年晋升层级;
(三)获得省部级表彰的,可以不受规定年限限制直接晋升上一层级。
(四)获得二级嘉奖以上奖励等情形的,由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党委研究决定可提前1年晋升上一层级。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辅警层级管理,是指对公安机关使用的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综合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业绩、业务能力、服务年限、考核奖惩等情况,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评定、晋升、降低层级,并与薪酬待遇挂钩的管理机制。
各层级辅警在带辅责任民警的带领和监督下开展相关辅助工作,层级之间不具有领导、指挥或隶属关系。
辅警层级管理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辅警管理部门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各省辖市公安机关应当制定本地辅警层级管理办法和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公安厅备案。
第六条辅警分为七个层级,从高至低分别为:一级辅警、二级辅警、三级辅警、四级辅警、五级辅警、六级辅警、七级辅警。
七级至四级辅警层级间主要依据年限实行严格考核晋升。
四级至一级辅警层级间根据用人额度实行择优选拔晋升。
第七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辅警用人额度和符合晋升条件人员适当比例,核定本级公安机关各层级辅警额度。
(一)七至四级辅警不设职数限制;
(二)三至一级辅警一般不超过用人额度总数的30%,一级辅警一般不超过一至三级辅警额度的30%。
第八条未评定层级辅警实行半年的见习期,见习期内称见习辅警,见习期不计入层级年限。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评定层级。高中(中专)学历,首次评定层级一般为七级辅警;大学专科学历,首次可以评为六级辅警;大学本科学历、取得研究生学历但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首次可以评为五级辅警;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首次可以评为四级辅警。
第九条 具有工作经历的辅警,首次评定可以根据其工作经历、年限,参照本机关同等条件辅警合理确定层级。
辅警因工作需要在省辖市内跨区域变更劳动关系的,在规定的层级额度内,参考原任层级,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辅警情况确定层级;辅警在本级公安机关内部跨部门、跨岗位交流调整的,层级原则上保持不变。
辞职、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辅警,所任层级自动取消。离职辅警再次进入公安机关辅警岗位工作的,按新进人员重新评定层级。
第十条 首次评定层级,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对见习期间的思想政治和现实表现情况进行总结;
(二)用人单位组织对首次评定层级人员进行考核,经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审核,提出拟评层级意见;
(三)经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辅警管理部门评定辅警层级。
第十一条 辅警层级晋升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晋升条件和规定程序进行。辅警晋升层级,应具备相应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资历、工作实绩和年度考核等次等资格条件,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及其他条件,在核定的层级额度内逐级晋升。
层级晋升应当参加晋升培训,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晋升。
第十二条七级至五级辅警晋升层级应达到下列条件:
(一)七级辅警任职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以晋升为六级辅警;
(二)六级辅警任职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以晋升为五级辅警;
(三)五级辅警任职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以晋升为四级辅警。
第十三条 七级至五级辅警考核晋升层级,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对现任层级期间的政治思想、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总结,并提出层级晋升申请;
(二)用人单位组织对晋升层级人员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提出层级晋升建议;
(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辅警管理部门组织审核拟晋升层级人员,并征求同级相关监督部门意见。必要时,可以到用人单位进行实地考核。
(四)对拟晋升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办理层级晋升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四级至二级辅警晋升层级应达到下列条件:
(一)四级辅警任职4年以上,经择优选拔,可以晋升为三级辅警;
(二)三级辅警任职5年以上,经择优选拔,可以晋升为二级辅警;
(三)二级辅警任职6年以上,经择优选拔,可以晋升为一级辅警。
第十五条 四级至二级辅警晋升层级,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二)用人单位组织对晋升层级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提出符合晋升层级条件人员名单;
(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辅警管理部门对符合晋升资格条件人员进行审核;
(四)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辅警管理部门组织考核评定,并在层级额度内择优提出拟晋升层级人员名单;
(五)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六)提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党委审批;
(七)对拟晋升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八)办理层级晋升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二级以下辅警,在本层级内因执行特殊任务、参与重要专项工作及重大安保维稳等工作,做出突出贡献或具有显著业绩而获得相关表彰和荣誉的,通过考核后,可以提前晋升层级:
(一)获得县处级表彰的,可以提前6个月晋升层级;
(二)获得厅局级表彰的,可以提前1年晋升层级;
(三)获得省部级表彰的,可以不受规定年限限制直接晋升上一层级。
(四)获得二级嘉奖以上奖励等情形的,由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党委研究决定可提前1年晋升上一层级。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