呃,这个我理解,我笑的是,调解员!
这是49那会2月份成立的,是区府下设的‘群众调解工作组’组员就是调解员,副科起步。
后来在下级单位发展扩大,就有了群众性质的积极份子群众调解员。
群众性质的调解员规定,调解工作是要写报告上交的,还得有事主双方签字,以及公证签字;无权召集人开全院大会,更无权惩罚处置。
在那个时期,调解员是需要学习法律法规的,是要定期汇报的,也要受到检查的。
调解范围不是一个院子,调解也必须双方同意才能调解。
52的时候,四九城里的,这些积极份子调解员不是被招收入编,就是被精简了。
7月的时候,上面大力推行居民自治。
于是,又把这些积极份子选拔出来,组建了群众性质的,自治居管委。
之后扩充居委,居委再扩充居管;居管就是管事大爷,居管指标最多是十户。
所以,四合院里就分成了前中后三院,三人获选当任,各自分管一院;都在十户上限之内。
就是居管这个身份,他们联合起来,才有权召集院众开全院大会。
也能一边工作上班,一边管理院里的事,不用学习法律法规,不用受检查,不用写报告,几乎不受多少管辖限制,因为这是群众自治。
就棒梗偷鸡的事,调解员就得向派出所和街道办汇报,何雨柱背锅就得去上课检讨。
几百上千人的村子才设定两三个调解员,全国平均五百人才有一个。
一个四合院,不可能同时出现三个调解员。
他们的身份,就是自治居管,受居委管理。
52后期10月,以东单,东四,西单,宣武,街道办试点成立。
53试点成功,确立街道办;于是自治居管委,就受街道办领导,没实际权利!
居管委内设有调解室,有设立居委才能担任的调解员;仨大爷跟别人比起来,根子就不够红了,于是他们的身份,居管,不带委字!
所以,他们仨,做不了带委字,才能当的调解员。
在那个时期,四九的管事大爷,就是居管,不一定是调解员;调解员一定是居管的。
67的时候几乎瘫痪,73逐渐恢复,78末月全会之后另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