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吧 关注:3,510贴子:9,931
  • 4回复贴,共1

农村宅基地占用少于林地建房,会被拆吗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我家老宅靠近后山的林地,我想不管政府审批多大,都占点林地建房,有没有被拆的可能?广西


IP属地:广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4-05-09 17:03回复
    有但是没被看到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IP属地:美国来自iPhone客户端2楼2024-05-14 08:35
    回复
      不较真整个山你都可以占。较真就敢拆你的


      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4-06-27 18:21
      回复
        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造、城市更新等 不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城市更新项目危旧房改造项目收回宅基地的事情,其实这种情况不适用于《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旧法第六十五条),因为它不符合第六十六条(旧法第六十五条)这三种情形,棚改项目要走征地手续,要把集体土地按照法定程序征收为国有以后再进行相应的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造、城市更新等。
        从2009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名称中即可看出棚户区改造仅包含两类位置的房屋:一是城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二是国有工矿区。棚改不包含郊区农村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不存在郊区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影响了亭湖区棚改项目。


        IP属地:上海4楼2024-06-28 09:46
        回复
          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造、城市更新等 不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城市更新项目危旧房改造项目收回宅基地的事情,其实这种情况不适用于《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旧法第六十五条),因为它不符合第六十六条(旧法第六十五条)这三种情形,棚改项目要走征地手续,要把集体土地按照法定程序征收为国有以后再进行相应的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造、城市更新等。
          从2009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名称中即可看出棚户区改造仅包含两类位置的房屋:一是城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二是国有工矿区。棚改不包含郊区农村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不存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棚改 。
          另,
          违法行为并未结束,根据新法优于旧法法的原则当新的行政法律规范与旧的行政法律规范相冲突时,一般应适用新法,即“ 新法优于旧法”,应当采用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土地管理法》和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应当适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是属于用益物权,《民法典》第二编物权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申请人合法取得的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受物权保护,用益物权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对抗一切人,包括所有权人(村三组集体经济组织),从而形成对所有权的限制。“不得”、“禁止”都属于禁止性规定,第三人作出提议通知公告收回行为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权利,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即为无效行为,自始、绝对无效,不因时间推移而具有合法效力。
          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均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依此规定,征地是集体土地向国有转化的唯一途径。即通过依法征地完成“村”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国有化,而不是通过“村村民委员会改社区居民委员会”自然转为国有土地,更没有规定通过改变农民身份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而改变土地权属的性质。因此,各地方政府通过“村村民委员会改社区居民委员会”使集体土地自然变为国有是违法、违宪,所作的规定无效。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村改社区、村民改居民”后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政策因违法而无效。


          IP属地:上海5楼2024-06-28 09:5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