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咨询人,因货款被供应商起诉,为了省钱,一审期间没有委托律师自己去开庭,结果败诉。事后找到律师,说被告起诉的金额不对,因为供应的货物有质量问题。问他为什么还要确认这个金额,咨询人说被该供应商威胁,心里害怕所以按对方要求确认了。随即咨询人提供微信聊天,证实他确实被威胁了:供应商极为强势,经常出言恐吓,咨询人唯唯诺诺甚为凄惶。看到这里忍不住要发出感叹,天哪这是哪里找来的供应商,简直比客户还要拽。咨询人坚持要上诉,遂将以上证据提交,中院开庭时,对方来了律师,只说了一句话:以上不属于新证据,不发表质证意见。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冤吗,气吗,但是已经无法挽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