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客户,平日相谈甚洽。某日在微信上问:“ 王律师,能帮忙看份合同吗?“
律师:”好的D总,您发过来我帮您看看。“
旋即发来一份合作协议,基本内容:客户D与对方E签订合作协议,客户D向E缴纳保证金30万,E授权D生产可口可乐品牌的某系列产品,同时E保证按20%比例提成包销D生产的该系列产品。年包销金额不低于500w。E的授权来自其香港母公司再授权,其香港母公司的授权来自可口可乐,E提供了相关的授权资料,看来是一个双赢的合作。现在D客户面临的情况,保证金30万已经交了,但是却迟迟不见E下单包销,D要求进一步履行合同,E却以各种名义要求D继续缴纳费用,所以E公司给D客户的感觉是,好像这家公司的动机不是要合作,而是以各种名义来收取费用。
D客户:”王律师,能看出合同有什么问题,如果不合作了怎样才能拿回我的保证金?“
研究一番后,律师:“D总,合同看不出有什么问题,授权书仅有合约经理人签字,没有盖章,不过这个也符合美国人的习惯,从形式上看是没有什么问题的;拿回保证金的条件也不具备,因为双方还在合同期内(双方约定解除或终止合同退回保证金)”,“不过从内容来看,好像有点可疑,特别是E公司说自己是“独家授权”,这个不太符合常理,因为E公司及母公司都是名不见经传的小公司,可口可乐不太可能独家授权给这样的小公司(律师不是势力眼哈,不过是以常人常理分析问题);再一个即使授权给其母公司,是否允许母公司再授权,也是个问题,建议可以直接询问下美国可口可乐,是不是对这家公司有授权。“
两天以后,一大早D客户微信传来消息,说和美国可口可乐联系上了,证实这个是虚假授权。律师心中一喜,连忙问道,可有书面证据?客户发来与可口可乐沟通邮件,邮件写明,没有与其签订授权,可口可乐也不允许再授权,都是由可口可乐统一管理被授权方,还特别强调这个授权是”a forgery“,至此真相大白。骗局随时都可能发生,有时就在你身边。
后续:客户询问如何处理,建议先协商,在商言商,他要去骗别人我们拦也拦不住,最好的是双方都留一点面子,大家不要撕破脸皮;如果协商不了的,建议先走刑事举报途径,因为速度比较快;如果警方不受理的,只能提起民事诉讼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返还保证金,追究对方责任了(速度比较慢,所以是劣后方案)。
目前此事正在处理中,不管结果怎么样,客户的保证金基本上是没有问题了 。
律师:”好的D总,您发过来我帮您看看。“
旋即发来一份合作协议,基本内容:客户D与对方E签订合作协议,客户D向E缴纳保证金30万,E授权D生产可口可乐品牌的某系列产品,同时E保证按20%比例提成包销D生产的该系列产品。年包销金额不低于500w。E的授权来自其香港母公司再授权,其香港母公司的授权来自可口可乐,E提供了相关的授权资料,看来是一个双赢的合作。现在D客户面临的情况,保证金30万已经交了,但是却迟迟不见E下单包销,D要求进一步履行合同,E却以各种名义要求D继续缴纳费用,所以E公司给D客户的感觉是,好像这家公司的动机不是要合作,而是以各种名义来收取费用。
D客户:”王律师,能看出合同有什么问题,如果不合作了怎样才能拿回我的保证金?“
研究一番后,律师:“D总,合同看不出有什么问题,授权书仅有合约经理人签字,没有盖章,不过这个也符合美国人的习惯,从形式上看是没有什么问题的;拿回保证金的条件也不具备,因为双方还在合同期内(双方约定解除或终止合同退回保证金)”,“不过从内容来看,好像有点可疑,特别是E公司说自己是“独家授权”,这个不太符合常理,因为E公司及母公司都是名不见经传的小公司,可口可乐不太可能独家授权给这样的小公司(律师不是势力眼哈,不过是以常人常理分析问题);再一个即使授权给其母公司,是否允许母公司再授权,也是个问题,建议可以直接询问下美国可口可乐,是不是对这家公司有授权。“
两天以后,一大早D客户微信传来消息,说和美国可口可乐联系上了,证实这个是虚假授权。律师心中一喜,连忙问道,可有书面证据?客户发来与可口可乐沟通邮件,邮件写明,没有与其签订授权,可口可乐也不允许再授权,都是由可口可乐统一管理被授权方,还特别强调这个授权是”a forgery“,至此真相大白。骗局随时都可能发生,有时就在你身边。
后续:客户询问如何处理,建议先协商,在商言商,他要去骗别人我们拦也拦不住,最好的是双方都留一点面子,大家不要撕破脸皮;如果协商不了的,建议先走刑事举报途径,因为速度比较快;如果警方不受理的,只能提起民事诉讼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返还保证金,追究对方责任了(速度比较慢,所以是劣后方案)。
目前此事正在处理中,不管结果怎么样,客户的保证金基本上是没有问题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