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存在着违法分包、转包、挂靠情形。一般的情形是,实际施工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产生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则会按照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参照合同工程价款的约定判决支付工程款。
但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将实际施工人清退,让另一施工队伍入场施工,施工单位怠于维护权利,那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利主张相应的工程款,建设单位以全部工程未完工而拒不支付工程款的主张能否支持?
在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6461号民事裁定书中,建设单位以“案涉合同无效,且工程至今未竣工并验收合格,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认为工程款付款条件未成就。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实际施工人退场后,建设单位即更换施工人继续施工,应当认为建设单位对案涉工程构成擅自使用,且实际施工人施工部分已竣工验收合格,故本案工程款支付条件已经成就,实际施工人有权参照《承包合同书》主张案涉工程的工程价款。
可见,在实际施工人非因自身原因确已无法继续参与施工的情况下,要求合同项下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再支付工程款的说法,既不利于矛盾的化解,又对实际施工人明显不公平。实际施工人获得工程款的要求是所完成的工程经验收合格,而所完成的工程是否为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并非实际施工人获得工程款的必要条件。
但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将实际施工人清退,让另一施工队伍入场施工,施工单位怠于维护权利,那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利主张相应的工程款,建设单位以全部工程未完工而拒不支付工程款的主张能否支持?
在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6461号民事裁定书中,建设单位以“案涉合同无效,且工程至今未竣工并验收合格,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认为工程款付款条件未成就。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实际施工人退场后,建设单位即更换施工人继续施工,应当认为建设单位对案涉工程构成擅自使用,且实际施工人施工部分已竣工验收合格,故本案工程款支付条件已经成就,实际施工人有权参照《承包合同书》主张案涉工程的工程价款。
可见,在实际施工人非因自身原因确已无法继续参与施工的情况下,要求合同项下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再支付工程款的说法,既不利于矛盾的化解,又对实际施工人明显不公平。实际施工人获得工程款的要求是所完成的工程经验收合格,而所完成的工程是否为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并非实际施工人获得工程款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