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2024年3月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中:晁某诉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施工合同因转包而被认定无效,合同中关于管理费的约定亦属无效,但在工程已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如转包方也实际参与了施工组织、管理协调,产生了一定的管理成本,则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合施工情况酌情予以支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该观点,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相关会议纪要一致: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7次法官会议纪要明确,转包方的管理费是否支持应结合个案情形根据合同目的等具体判断:如该“管理费”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而转包方也实际参与了施工组织管理协调的,可参照合同约定处理;对于转包方纯粹通过转包牟利,未实际参与施工组织管理协调,合同无效后主张“管理费”的,应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再次明确,转包方不进行管理、只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属于违法收益,不受司法保护。
从司法实践来看,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申718号赵某、河北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中,最高人民法院同样坚持了管理费的实质审理原则,认为转包方“通过委派人员、与发包人协调、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以及付款审批等方式参与案涉工程建设,履行了管理义务,实际产生并付出了相应的管理成本”,对转包方关于管理费的主张予以了支持。
结论总结:
管理费的约定作为施工合同的内容,因施工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但管理费作为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转包方实际参与了施工管理活动,则可以参照合同约定对转包方关于管理费的主张予以支持。若转包方仅出借资质而未实际参与管理,则转包方不应取得管理费。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该观点,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相关会议纪要一致: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7次法官会议纪要明确,转包方的管理费是否支持应结合个案情形根据合同目的等具体判断:如该“管理费”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而转包方也实际参与了施工组织管理协调的,可参照合同约定处理;对于转包方纯粹通过转包牟利,未实际参与施工组织管理协调,合同无效后主张“管理费”的,应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再次明确,转包方不进行管理、只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属于违法收益,不受司法保护。
从司法实践来看,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申718号赵某、河北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中,最高人民法院同样坚持了管理费的实质审理原则,认为转包方“通过委派人员、与发包人协调、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以及付款审批等方式参与案涉工程建设,履行了管理义务,实际产生并付出了相应的管理成本”,对转包方关于管理费的主张予以了支持。
结论总结:
管理费的约定作为施工合同的内容,因施工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但管理费作为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转包方实际参与了施工管理活动,则可以参照合同约定对转包方关于管理费的主张予以支持。若转包方仅出借资质而未实际参与管理,则转包方不应取得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