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不能判死刑!再说理由:
第一,对于这三名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极其残忍,严重违背了人类的道德底线,与自己的年龄严重不符。对于被害者的家庭和社会来说,这无疑是一次巨大的伤害。所以,要依法对这三名未成年人进行惩罚!第二,在惩罚的同时,更要预防犯罪。我们需要深入思考造成这一悲剧的原因,原因到底是家庭教育?社会环境?还是学校教育?认真调查并思考背后的原因,能有效地预防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第三,关于如何惩罚这三名未成年人,法律已经给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现行法律,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此外,我国法律还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即未成年人,犯罪不能判处死刑。因此,对于这三名未成年人,我们不能简单地呼吁判处死刑,而应该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第四,可能有些人质疑法律错了,我认为这种想法也是不对的。因为我们的社会在发展,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这种同态复仇的思想无疑是比较原始、比较落后的一种刑法理念。社会在发展,我们进入人类文明社会以后,刑法在不断地走向轻罚。惩罚当然是必要的,但是更重要的是注重预防和教育。全世界有130多个国家都已经废除死刑了,然而保留死刑的国家中,选择执行的非常之少。在21世纪的今天,几个未成年人犯罪,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便把未成年人执行死刑,是不可能地。这与世界主流文明背道而驰。第五,之所以对未成年人不采取如此重的刑罚,是因为他们的的心智发育尚未成熟,他们对自己的行为后果,不能完全理解。这三个未成年人得行为让人愤慨,但是他们对于自己的行为,完全能够理解、并决定要用自己坐牢一辈子换取当时一时的快感,这是不可能的。我们理解对于这种行为的愤怒,但是应当理性看待。最终刑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避免以后同样的情况继续发生。有些人发出不理性、甚至无知的评论,动辄要求判决死刑、立即死刑,甚至要追究他们家长的刑事责任,这是与法治理念相对立的、也与整个人类文明发展方向格格不入。
第一,对于这三名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极其残忍,严重违背了人类的道德底线,与自己的年龄严重不符。对于被害者的家庭和社会来说,这无疑是一次巨大的伤害。所以,要依法对这三名未成年人进行惩罚!第二,在惩罚的同时,更要预防犯罪。我们需要深入思考造成这一悲剧的原因,原因到底是家庭教育?社会环境?还是学校教育?认真调查并思考背后的原因,能有效地预防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第三,关于如何惩罚这三名未成年人,法律已经给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现行法律,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此外,我国法律还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即未成年人,犯罪不能判处死刑。因此,对于这三名未成年人,我们不能简单地呼吁判处死刑,而应该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第四,可能有些人质疑法律错了,我认为这种想法也是不对的。因为我们的社会在发展,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这种同态复仇的思想无疑是比较原始、比较落后的一种刑法理念。社会在发展,我们进入人类文明社会以后,刑法在不断地走向轻罚。惩罚当然是必要的,但是更重要的是注重预防和教育。全世界有130多个国家都已经废除死刑了,然而保留死刑的国家中,选择执行的非常之少。在21世纪的今天,几个未成年人犯罪,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便把未成年人执行死刑,是不可能地。这与世界主流文明背道而驰。第五,之所以对未成年人不采取如此重的刑罚,是因为他们的的心智发育尚未成熟,他们对自己的行为后果,不能完全理解。这三个未成年人得行为让人愤慨,但是他们对于自己的行为,完全能够理解、并决定要用自己坐牢一辈子换取当时一时的快感,这是不可能的。我们理解对于这种行为的愤怒,但是应当理性看待。最终刑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避免以后同样的情况继续发生。有些人发出不理性、甚至无知的评论,动辄要求判决死刑、立即死刑,甚至要追究他们家长的刑事责任,这是与法治理念相对立的、也与整个人类文明发展方向格格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