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必有责、失责必问责,《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颁布,彰显了我们的坚定决心,释放出“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时代强音。追责问责是推动工作落实的重要措施,在不少工作推进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近年来,基层政府承受着愈来愈大的任务压力和问责风险,甚至呈现出一种追责滥用的“问责泛化”现象:各种各样的“属地式问责、职能式问责、强压式问责、计时式问责、‘背锅式’问责”不断涌现,给基层政府的治理行为带来很大影响,甚至正潜移默化地侵蚀着基层干部的担当创新活力,是一种值得加以警惕的基层治理隐忧。多名全国政协委员也热议防止问责泛化。
“问责泛化”来源于以下几点:
第一,滥用属地管理原则。在区(县)、街道(乡镇)之间的工作落实中,区(县)委区(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都在强调“属地管理”的原则下,把本该自己部门管理的“主体责任”压力传导给街道(乡镇)政府。如城管局、城建局、卫健局等,把治污环保、建房监管、卫计等责任,通过属地管理的责任状,下传到各个街道(乡镇)政府,但一级人民政府却并没有相应违规处罚的执法权,也并没有相应的技术手段和监管力量。一旦在上述领域发生任何责任事故,区级职能部门都会通过责任状的链条,向下问责相关街道(乡镇)政府及其干部。第二,基层权小责大、人少事多导致问责屡屡发生。顺着属地管理的渠道和“问责推动”的链条,众多基层治理的工程任务都下沉到基层,都需要街道(乡镇)政府在一线执行和落实。而基层政府基本没有保证任务完成的职权和能力:一是权小责大、没有法定执法权。如上所述,环境保护、土地征用、城乡建设、交通执法等众多执法权,只能授予在区(县)级职能部门,街道(乡镇)政府即使发现了问题所在,也没有法定的强制执法权。二是人少事多、匆忙应对成为基层工作常态。几十个人法定编制的街道(乡镇)政府,要对应几百个省、市、区(县)职能部门,往往是一个街道(乡镇)领导身兼数职,负责和主管十几个事项,而每一个事项,都有省、市、区(县)各个职能部门不断的检查验收。
要防止问责泛化,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要完善基层容错机制。针对一些基层干部为了推进工作,进行摸索、尝试各种工作方法,其过程或效果可能存有瑕疵的实际,通过完善基层容错纠错机制,让有为者敢干事,多些包容,少些责备,多些鼓励,少些担忧,给作风正派、锐意进取的基层干部予以支持。
二要多措并举,把检查考核数量压下去。能不考核的就不考核,坚决撤销形式主义、虚头巴脑的督查检查考核事项,日常调研指导工作不能随意冠以督查、检查、督导等名义,防止问责简单化、过度化、泛滥化。
但近年来,基层政府承受着愈来愈大的任务压力和问责风险,甚至呈现出一种追责滥用的“问责泛化”现象:各种各样的“属地式问责、职能式问责、强压式问责、计时式问责、‘背锅式’问责”不断涌现,给基层政府的治理行为带来很大影响,甚至正潜移默化地侵蚀着基层干部的担当创新活力,是一种值得加以警惕的基层治理隐忧。多名全国政协委员也热议防止问责泛化。
“问责泛化”来源于以下几点:
第一,滥用属地管理原则。在区(县)、街道(乡镇)之间的工作落实中,区(县)委区(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都在强调“属地管理”的原则下,把本该自己部门管理的“主体责任”压力传导给街道(乡镇)政府。如城管局、城建局、卫健局等,把治污环保、建房监管、卫计等责任,通过属地管理的责任状,下传到各个街道(乡镇)政府,但一级人民政府却并没有相应违规处罚的执法权,也并没有相应的技术手段和监管力量。一旦在上述领域发生任何责任事故,区级职能部门都会通过责任状的链条,向下问责相关街道(乡镇)政府及其干部。第二,基层权小责大、人少事多导致问责屡屡发生。顺着属地管理的渠道和“问责推动”的链条,众多基层治理的工程任务都下沉到基层,都需要街道(乡镇)政府在一线执行和落实。而基层政府基本没有保证任务完成的职权和能力:一是权小责大、没有法定执法权。如上所述,环境保护、土地征用、城乡建设、交通执法等众多执法权,只能授予在区(县)级职能部门,街道(乡镇)政府即使发现了问题所在,也没有法定的强制执法权。二是人少事多、匆忙应对成为基层工作常态。几十个人法定编制的街道(乡镇)政府,要对应几百个省、市、区(县)职能部门,往往是一个街道(乡镇)领导身兼数职,负责和主管十几个事项,而每一个事项,都有省、市、区(县)各个职能部门不断的检查验收。
要防止问责泛化,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要完善基层容错机制。针对一些基层干部为了推进工作,进行摸索、尝试各种工作方法,其过程或效果可能存有瑕疵的实际,通过完善基层容错纠错机制,让有为者敢干事,多些包容,少些责备,多些鼓励,少些担忧,给作风正派、锐意进取的基层干部予以支持。
二要多措并举,把检查考核数量压下去。能不考核的就不考核,坚决撤销形式主义、虚头巴脑的督查检查考核事项,日常调研指导工作不能随意冠以督查、检查、督导等名义,防止问责简单化、过度化、泛滥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