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9年6月1日起,中国信息产业部(Ministryoflnformationlndustry,MIl)强制规定,所有在中国境内销售及使用的无线电元件产品,必须取得无线电型号的核准认证(RadioTypeApprovalCertification)。
目前,中国已针对不同类别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订定特殊的频率范围,且并非所有频率皆得以在中国合法使用。换句话说,所有在其境内销售或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会规定不同的频率。根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和《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进口和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试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均须持有经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StateRadioRegulationCommittee,SRRC)对其发射特性进行型号核准后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并在出厂设备的标牌上须标明型号核准代码(CMITID)才能上市销售。此外,申请者必须注意某些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规定范畴,不但要申请「无线电型号核准认证」,同时也必须申请中国强制认证(CCC)及/或进网许可证(MII)的核准。
SRRC认证产品范围:
无线电发射设备定义为无线电通信、导航、定位、测向、雷达、遥控、遥测、广播、电视及微功率(短距离)等各种发射无线电波的设备,但不包含辐射电磁波的工业、科研、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及其他电器装置等。外销及使用的,除外国外生产的,进入国内销售和使用的同样适用。
具体涉及的产品包括:
1.公众移动通信设备;
2.无线接入系统;
3.专网设备;
4.微波设备;
5.卫星设备;
6.广电设备:
7.2.4GHz/5.8GHz无线接入设备;
8.短距离无线电设备;
9.雷达;
10.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
11.以上未含种类,可按上述类似设备参照拟定。
目前,中国已针对不同类别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订定特殊的频率范围,且并非所有频率皆得以在中国合法使用。换句话说,所有在其境内销售或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会规定不同的频率。根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和《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进口和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试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均须持有经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StateRadioRegulationCommittee,SRRC)对其发射特性进行型号核准后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并在出厂设备的标牌上须标明型号核准代码(CMITID)才能上市销售。此外,申请者必须注意某些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规定范畴,不但要申请「无线电型号核准认证」,同时也必须申请中国强制认证(CCC)及/或进网许可证(MII)的核准。
SRRC认证产品范围:
无线电发射设备定义为无线电通信、导航、定位、测向、雷达、遥控、遥测、广播、电视及微功率(短距离)等各种发射无线电波的设备,但不包含辐射电磁波的工业、科研、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及其他电器装置等。外销及使用的,除外国外生产的,进入国内销售和使用的同样适用。
具体涉及的产品包括:
1.公众移动通信设备;
2.无线接入系统;
3.专网设备;
4.微波设备;
5.卫星设备;
6.广电设备:
7.2.4GHz/5.8GHz无线接入设备;
8.短距离无线电设备;
9.雷达;
10.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
11.以上未含种类,可按上述类似设备参照拟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