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份,延安大学解剖学实验室平台建设项目设备采购,采购项目编号:SCZB2019-ZB-423/2。采购人:延安大学。中标供应商:陕西谷安科贸有限公司。我公司(山东辰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制造厂家·授权陕西谷安科贸有限公司,用我厂制造的产品LED无影灯·参加延安大学解剖学实验室平台建设项目设备采购采购项目编号:SCZB2019-ZB-423/2的招标,并负责该产品的销售和售后工作,33台无影灯。根据合同条款规定,我们在此保证上述公司就此次公开招标而提交的货物承担全部质量保证责任。陕西谷安科贸有限公司在中标(中标金额:3639960.00元)后,并未向招标方(延安大学)提供中标产品。随后我厂向延安大学纪委反映情况,大学纪委说:给处理,你等等,等了几年了,至今没有答复。如果已经内定了采购产品,为何还需要用我公司的授权产品,既然用我公司的授权产品并中标,中标后选用其他产品,说明什么,说明内定的产品不符合采购要求。不然也不用多此一举用我厂的产品进行投标,验收是怎么通过的。谁来承担对我厂造成的损失。想通过平台,得到相关领导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