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
原因很简单,即使是一些比较古典的法哲学理论也认识到了一件事:犯罪成本的提高,往往更不利于抑制犯罪。这个观点其实比较反直觉,我们认为重刑重罚可能更利于抑制犯罪。秦国实行的什伍连坐,恰恰导致了相反的效果,即大泽乡起义。想想看,古代很多罪是要砍头诛族,为什么还有人去做?现实里的一些犯罪也类似。犯罪成本的提高可能在走投无路的人中引发一种危险的想法:“即撒一个和撒好几个都是死,那我为啥不去连环撒人”。
不要以为这种想法概率低,只要出现一起连环案例,就足以引起重视,两起案例就能引起广泛讨论,五起案例就足以修改法律。
有一些学者主张犯罪是自由意志的产物,主张用刑罚对付犯罪,但到20世纪初,犯罪率上升,累犯、惯犯、少年犯增加,于是新的学者主张研究犯罪人,研究犯罪的社会原因,主张用刑罚与保安处分两种方式抑制犯罪。古代欧洲有一种现象,即同态复仇,也就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但即使是在古代,学者们也渐渐认识到了,法的目的绝不是惩罚,而是“规训”,同态复仇和重刑主义是行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