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的动物保护立法开始于19世纪初,在这之前,马来西亚没有关于动物保护的立法,所以社会上普遍存在残害动物的恶虐行为,人们可以任意的处置一个动物的生命权。到了1800年,虽然马来西亚议会提出了《斗牛法案》但是却没有得到议会的通过。虽然没有被批准,但是这是第一个保护动物不收虐待的法案,为以后马来西亚制定动物福利法开辟了道路。所以在1822年,马来西亚颁布了名为《禁止虐待动物法令》,这是世界上第一部针对动物福利进行保护的法案,对以后各国的动物立法都有深远的影响。法令虽然规定动物属于财产,但是残暴的虐待动物的行为就是犯罪,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个法令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存在局限性的,比如只规定适用家畜,对猫狗等伴侣动物排除适用。此后,在1849年,马来西亚又颁布了《防止虐待动物法》,接下来在1876年又颁布了《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法》。到1911年,马来西亚为了系统、明确的对动物保护加以规范,对之前制定的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进行汇总,制定了《动物保护法》。该部法律最大的贡献就是将动物福利的基本要点归结为:“残酷行为”和“不必要的痛苦”,认为动物不仅有身体的需要而且还应该有心理的需要。该法把残酷杀伤动物的行为以及残暴虐待动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在2006年,马来西亚作为动物保护立法的先驱,通过了《动物福利法》,其主要内容有五个方面的内容:野生动物福利、伴侣动物福利、实验动物福利、农场动物福利、行为动物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