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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律师 律师会见 看守所律师会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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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守所律师会见流程是准备好会见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资料、律师执业证等相关文件到看守所即可。看守所律师会见是不能携带手机的,一般会在会见前将其寄存到储物柜中。  一、看守所律师会见流程
  看守所律师会见流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的手续: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要准备的材料有:
  1.会见介绍信(函、证明)原件;
  2.授权委托书原件;
  3.委托人身份资料复印件;
  4.委托与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证明复印件或原件(核对原件);
  5.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二、看守所律师会见能带手机吗
  不可以。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律师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可以携带手机,但是手机必须关机,并寄存到储物柜中,这也就相当于不可以带手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三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三、看守所律师会见有次数限制吗
  律师会见嫌疑理论没有次数要求。律师有权随时到看守所去会见嫌疑人,所以法律没有规定会见的次数,只要是工作需要,或者律师认为有必要去会见嫌疑人,那么都可以去申请会见。

  但是一个律师通常情况下不会只有一个案件,所以不可能一直围绕着一个嫌疑人来进行工作,通常都会做好工作规划,看看什么时候去会见,要传达什么家属带话,或者了解什么案情,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
  通常一个律师会见嫌疑人三到四次为正常,家属刚委托的时候进去带个信,初步了解情况,安抚嫌疑人的心情,同时提醒一些讯问注意事项。然后根据情况看是否有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的情形来往活动。最后在开庭前会见告知庭审注意事项,如何应对庭审等等。


IP属地:山东1楼2023-07-31 21:15回复
    潍坊律师李俊龙律师代办潍坊市看守所会见业务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23-11-22 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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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23-11-22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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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不满5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上不满6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40万元以上不满80万元的;
        4.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5.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⑴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⑵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⑶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⑷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⑸超载50%以上驾驶的;⑹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80万元以上的;
        4.特别恶劣情节的其他情形。
        (三)缓刑的适用
        1.下列情形,一律不适用缓刑:(1)醉酒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有出于追逐取乐、竞技、寻求刺激等动机,在道路上超速行驶50%以上情节的;(3)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后逃逸的;(4)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5)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6)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但有特殊情况,需要适用缓刑的少数案件,由合议庭审理后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法院备案。
        2.下列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3)曾因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过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行政处罚的;(4)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5)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已报废的机动车、安全设施、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而驾驶,或者严重超载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但有特殊情况,需要适用缓刑的案件,由审理该案件的法院讨论决定。


        IP属地:山东8楼2023-11-22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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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驾驶罪】(刑法第133条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应予立案追诉,处拘役,并处罚金。
          1.酒后、吸食毒品后追逐竞驶的;
          2.无驾驶资格而追逐竞驶的;
          3.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辆追逐竞驶的;
          4.以超过限速50%的速度追逐竞驶的;
          5.在车流量大、行人多的道路上追逐竞驶的;
          6.多人或者多次追逐竞驶的;
          7.追逐竞驶引起交通严重堵塞或者公众恐慌的;
          8.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辆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辆号牌追逐竞驶的;
          9.因追逐竞驶受过行政处罚又追逐竞驶的;
          10.情节恶劣的其他情形。
          (二)“醉驾”案件办理
          关于道路的认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道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即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不包括居民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及专用停车场。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关于立案标准。对现场查获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醉酒标准(≥80mg/100ml)的机动车驾驶人,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均立案查处,并由医疗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工作人员按照规范抽取血样,及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未达到醉酒标准的,撤销案件。
          对被查获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在呼气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故意饮酒,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立案查处。
          对被查获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前逃跑的,立案查处。
          关于刑事处罚。醉酒驾驶汽车,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不得适用缓刑:(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3)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型以上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驾驶证记分满 12 分状态未满一年的除外);(5)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6)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醉酒驾驶汽车,无上述8种从重情节,且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认罪悔罪,且无上述 8 种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 100mg/100ml以下,且无上述8种从重情节,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
          醉酒驾驶摩托车,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认罪悔罪,酒精含量在 200mg/100ml 以下,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酒精含量在 180mg/100ml 以下,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
          醉酒驾驶机动车是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情形。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前述规定不移送审查起诉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案件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对作撤销案件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醉驾”案件的诉讼证据要求立卷,并在撤销案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检察机关备案,接受检察机关监督。
          人民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公安机关也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或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并不得适用缓刑。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认定“醉驾”共同犯罪应当根据证据严格把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强令他人“醉驾”的,以共犯论处。
          对“醉驾”犯罪并处罚金,按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2000元计算,以此累加。
          “醉驾”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并不因此改变适用缓刑的标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IP属地:山东9楼2023-11-23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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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4000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8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4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IP属地:山东10楼2023-11-27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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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驾驶罪各地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参考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2楼2023-12-01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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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谅解的十个实务问题普法问答
                一、刑事谅解书对刑事案件的影响
                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说明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一定程度的修复。故,刑事谅解属于非常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
                从实体的角度来看,若在案证据确能定罪,取得刑事谅解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取得被害人谅解能够作为检察机关提出宽缓量刑建议的重要考量因素,能够令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另外,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时甚至会影响刑罚的具体运用,增加判缓、保命的可能性。
                从程序的角度来看,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后,有不予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可能性。还有可能会令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影响诉讼程序的走向。
                二、刑事谅解与刑事和解的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了刑事谅解与刑事和解的量刑优惠幅度:
                1.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对于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賠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从量刑优惠幅度来看,刑事谅解要小于刑事和解。由此可见,两者是有区别的。
                第一,适用的范围不同。刑事和解是适用于特定的公诉案件,即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比如强奸罪,就不适用刑事和解,而只能刑事谅解。法律没有对刑事谅解适用的案件范围作出限制。
                第二,达成协议的形式不同。刑事和解协议是在公检法机关的主持下达成的,而刑事谅解书则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方与被害方协商一致后达成的。
                第三,性质不同。刑事和解协议经公检法机关认可,具有“准司法性”,而刑事谅解书属于平等主体之间达成的民事赔偿协议。
                三、哪些刑事案件可以出具刑事谅解书?
                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刑事谅解适用的案件范围作出限制,但一般来说,需要有被害人的案件才可以出具刑事谅解书。经检索刑事裁判文书,大约有104个罪名可以出具刑事谅解书。如下表所示:
                四、谁有权签署、出具刑事谅解书
                根据《刑诉法》第494条的规定,影响量刑情节的第六项为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谅解。可见,被害方有权签署刑事谅解书的是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五、如何寻找、确定谈判刑事谅解的中间人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往往对被告人恨之入骨。双方直接接触、谈判,容易谈崩。所以,刑事谅解的谈判,合适的中间人就显得特别重要。我们认为适宜的中间人,应具备以下几种特征:
                1.与被害人、被告人关系紧密,能够在二者之间传话;
                2.具有一定公信力,德高望重,能够有效的发起并主持刑事谅解的谈判;
                3.具有一定的魄力,性格沉着冷静,懂得察言观色;
                4.具有一定的斡旋能力,不厌其烦。
                六、当事人、律师参与谈判、签署谅解协议需要注意的风险事项
                1.当事人应言简意赅,不说多余的话,避免对方偷偷录音使己方陷入被动,避免传达错误的意思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陷入对犯罪事实“自认”的困境;
                2.当事人语言及行为不得过激,避免激化矛盾;
                3.态度应诚恳真挚,不使用欺诈、胁迫的手段达成谅解,避免向被害方实际履行后谅解被撤销;
                4.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就谅解方案达成一致,不做虚假承诺;
                5.反复斟酌谅解书的遣词造句,避免被害方挖坑;
                6.谅解协议中应明确约定被害人反悔的后果;
                7.律师未经司法机关同意,不得直接接触被害人;
                8.律师不得向他人透露会见情况及案卷情况;
                9.当事人、律师不得要求被害人做虚假陈述;
                10.确保谅解书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签名捺印,谨防他人冒签(实践中确有伪造刑事谅解书的案例);
                11.一般不建议律师全权代理谅解事宜,避免出现律师承诺的赔偿数额,被告人无法兑现的局面。

                七、出具谅解书后能否反悔?被告人无罪后能否要求返还赔偿款?
                刑事谅解,并非在公检法机关的主持下达成的,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方与被害方私下促成的。从谅解书的性质来看,其属于民事赔偿协议,若无证据证明达成谅解违反自愿、合法的原则,则被害人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方已实际履行的情况下,不得反悔。
                达成谅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自愿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若达成谅解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事由,即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后被宣告无罪,也不能撤销,不能要求被害人返还赔偿款。
                八、谅解书的格式及赔偿款支付需要注意的事项
                谅解书的格式通常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表述案件经过(何时何地发生何事);第二部分,阐明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赔礼道歉,双方协商一致认可谅解方案,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积极赔偿损失;第三部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示谅解,请求办案单位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向被害方支付赔偿款后,应当保留支付赔偿款的一切凭证。若是以现金支付赔偿款,则需让被害方出具收条,签名捺印;若是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赔偿款,则需保留汇款转账回单。此外,向被害方支付赔偿款后,应尽快让被害方出具刑事谅解书。
                九、谅解书递交的时机选择
                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后,被告人一方是否应该尽早将谅解书递交给司法机关?我们认为,若选择时机不当,反倒可能会对被告人产生不利的影响。
                比如,在侦查阶段会见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可能不一定全面,为图一时之快促成递交谅解书。若谅解书的内容与侦查机关固定的证据存在矛盾,有可能导致认定犯罪嫌疑人自首、坦白出现障碍。
                因此,关于谅解书递交的时机选择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行为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属于可以排除特定个罪的定罪情节,则应尽早递交谅解书;
                2.行为人取得被害人谅解,不属于排除特定个罪的定罪情节,但能影响检察机关判断其“是否具有逮捕的必要性”,能够推动有关部门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则需要在变更强制措施的程序关键节点,向有权变更强制措施的部门递交谅解书;
                3.行为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应考虑递交谅解书在哪个环节的作用更大。若在会见后对案件事实有准确地把握,或在阅卷后对案件情况有全面了解,递交谅解书能令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行为人认罪认罚的,取得被害人谅解会成为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重大考虑,则应在程序进入下一个阶段前及时提交。
                十、拿到谅解书,是否一定会获得从轻处罚?
                前面已经说过,谅解书只是酌定从轻情节,有些罪大恶极、社会危险性极其严重、民愤极大的案件,即使被告人花巨资获得谅解书,法院也可能不会从轻处罚。被告人是否要争取刑事谅解,需要综合考虑,尤其应当重视刑事律师的建议。


                IP属地:山东14楼2023-12-1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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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山东15楼2023-12-16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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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6楼2023-12-21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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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7楼2023-12-31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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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窃罪】(刑法第264、265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盗窃公私财物3000元以上不满8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
                        2.二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扒窃的;
                        3.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份以上不满250份的;
                        4.盗窃鸦片200克以上不满500克、海洛因10克以上不满4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或者淫秽录像带或者光盘30盘以上、淫秽书刊50本以上、淫秽扑克牌或者其他淫秽物品60件以上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盗窃公私财物8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的;
                        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0份以上不满2500份的。
                        3.其他严重情节。

                        #潍坊律师事务所##潍坊律师##刑事案件##盗窃罪##刑事辩护#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盗窃公私财物4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
                        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00份以上的。
                        3.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1.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或者客户资金等,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注:此数额为2012年浙江标准,应随2013年盗窃罪国家标准的提高而有所调整)
                        2.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毁损、流失,无法追回的;
                        3.盗窃国家一级文物1件以上或者国家二级文物3件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②流窜作案危害严重;③累犯;④造成其他重大损失。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IP属地:山东18楼2024-01-02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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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9楼2024-01-06 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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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23楼2024-01-18 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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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眼中的:在看守所的日子里(深度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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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监室内的布局若干年前,甚至于现在,也有部分看守所依然是大通铺,靠窗的位置一般是“大头”的床铺。近些年,看守所内部升级改造,逐渐转变为单人单床或者部分单人单床模式,比如2018年的某县级看守所内部构造如下。监室大小大约有20多平米,监室门的两侧墙面上各有一扇窗户,窗户里外有两层防护网,在进入监室门的上方有一台壁挂式的电视,门右侧窗台下面距地面约40公分位置的墙上有个水龙头,可以随时打热水喝,冲着监室门是屋里的走廊,走廊左边和右边都是单独的床铺,左边床铺分别依次为1号、3号、5号、7号、9号、11号,右边则为2号、4号、6号、8号、10号、12号,5、7、9号和6、8、10号床铺是连接在一起的。床的序号一般是监室内排行的象征,老大一般在1号床,老二一般在2号床……与11号床铺有半截墙相隔的是厕所,与12号床铺有半截墙相隔的是洗刷间,可以洗漱、洗澡、洗衣服;厕所和洗刷间之间有道门,是每天去放风的出口。另外,在6、8、10号床铺的墙上面,挂着一大块刊版,刊版上的印着看守所的监规。三、看守所里的24小时看守所里的生活作息相对有规律,监室里没有表,大概时间一般是根据阳光照射进监室的角度来判断推算或询问管教,不同看守所时间安排有所不同,但大同小异。6:00,起床收拾被褥(叠成方块),洗脸刷牙(看守所的牙刷,短的,只有一个毛刷头,后面的杆是空心的,手指头插进去带动着牙刷);6:30,管教查监室、吃早饭(有的看守所先吃饭后查监)、收拾卫生(跪在地上,用手拿着旧衣服拖地);7:00,排队读在押人员行为规范(监规);7:30,打坐、做手工(有的看守所或监室不做手工)等;9:00~10:00,放风半小时左右,做广播体操;11:30,吃午饭、收拾卫生、擦地;12:30~14:00,午休;14:00,打坐、做手工等;15:00~16:00,放风半小时左右,做广播体操;16:30,吃晚饭、收拾卫生、擦地;19:00,周一至周五看新闻联播;19:30,固定频道看电视剧,有的看守所仅周六周天允许看;19:30,可以轮流开始洗澡;21:30,睡觉;值班管教在值班室用声控向每个监室喊话。睡觉期间每两人一组轮流值班。附:在押人员行为规范(即所谓的“监规”)1.遵守法律法规和看守所管理规定,服从看守所民警的看管和执勤武警的看管。2.遵守看守所一日生活制度,按规定的作息时间和内容进行活动,接受看守所法制文化道德等教育。3.发现其他在押人员有预谋实施逃脱、行凶、自杀等行为的,要立即报告或制止,不得隐瞒包庇。4.不准拉帮结伙、恃强凌弱,不准殴打、体罚、侮辱其他在押人员,不准打架斗殴。5.不准私藏刀具、绳索、香烟、火柴和打火机等违禁物品。6.保持个人和监室卫生,不准随意刻画。7.爱护公物,不准损坏看守所公共设施装备和物品。8.不准占用他人物品,未经管教民警批准,不得私自馈赠衣物或钱财。9.不准抢吃多占,不准伙吃伙喝。10.不准擅自调换铺位睡觉,不准两人合盖被子,不准蒙头睡觉。11.不准向其他监室喊话、扔纸条或者其他物品,不准托人或者为他人带书信、口信等。12.生病及时治疗,如实陈述病情,积极配合医生治疗,不准私藏药品,不准抗拒治疗,不准自伤、自残、绝食或者装病。这算是“最好”的生活作息规律,可惜一释放、回归社会,大多数人一般都没有保持住这个“好习惯”。


                              IP属地:山东24楼2024-01-22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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