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民终103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
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思蕴路5号自编A2栋2楼01单元。
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迷你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登良社区东滨路与南光路交汇处永新时代广场2号楼13层。
法定代表人:张泽湘,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展,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寅彬,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网易公
司)、上海网之易吾世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网之易
公司)和上诉人深圳市迷你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迷你玩公
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广东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2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
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1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州网易公司委托诉讼代
理人梁庭、孟洋,上海网之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琪,迷你玩
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展、陈寅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结。
广州网易公司、上海网之易公司(以下合称网易公司)上诉请
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迷你玩公司向网易公司赔偿经济
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5000万元;2.判令迷你玩公司立即停止
在各平台运营《迷你世界》游戏;3.判令迷你玩公司连续三十天在
《迷你世界》官网(www.mini.cn)醒目位置刊登声明,以消除给
网易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4.判令迷你玩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
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赔数额过低。1.一审法院认定《迷你世界》注册
用户已达4亿,按照IOS和Android渠道各占一半的比例推算下载
量,且考虑到同一用户可能重复下载的情况,下载量应大于注册用
户数,则《迷你世界》IOS渠道的下载量应不少于2亿次。这一推
算结果显然与“《迷你世界》IOS渠道下载量为1757.6万次”有较
大出入,可见该推算方法不符合实际情形。事实上,由于《迷你世
界》主要用户为青少年,使用苹果手机的用户较少,因此Android
用户远远高于IOS用户,不能简单地以50%来确定两渠道用户比
例。即便以4亿为总下载量进行计算,《迷你世界》Android渠道
下载量也不应低于3.82亿次,收益至少为3亿元。2.考虑到网易公
司为取得《我的世界》的授权已向版权方支付巨额费用,且迷你玩
公司侵权恶意明显,至今仍未停止侵权,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后果
十分严重。对此如不进行严厉打击,将引导行业加重抄袭乱象。因
此,应当改判赔偿数额为5000万元
(二)一审法院未判令迷你玩公司停止运营《迷你世界》,存
在不当。1.如一审判决所认定,《迷你世界》与《我的世界》在游
戏整体画面上构成实质性相似,对《我的世界》的抄袭是全盘的、
整体的,其抄袭的元素是游戏中核心基础元素,《迷你世界》根本
不可能仅删除抄袭元素而独立存在。2.一审法院仅判决迷你玩公司
删除267个游戏元素,但并未判决停止运营《迷你世界》游戏,不
足以制止全部的侵权行为。因此,应当判令迷你玩公司立即停运侵
权游戏,才能真正制止侵权行为,避免损害的进一步扩大,维护网
易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一审法院未判令迷你玩公司公开道歉以消除不利影响,
存在不当。1.迷你玩公司研发、运营和推广的《迷你世界》在整体
设计上抄袭了《我的世界》,使玩家误认为其游戏与网易公司有关
联,引起了玩家混淆误认,对网易公司的商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2.迷你玩公司的侵权恶意十分明显,在被诉后仅对个别侵权元素的
外观进行了调整,至今仍在运营侵权游戏。因此,应当判令迷你玩
公司承担公开道歉以消除影响的侵权责任。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民终103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
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思蕴路5号自编A2栋2楼01单元。
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迷你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登良社区东滨路与南光路交汇处永新时代广场2号楼13层。
法定代表人:张泽湘,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展,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寅彬,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网易公
司)、上海网之易吾世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网之易
公司)和上诉人深圳市迷你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迷你玩公
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广东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2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
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1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州网易公司委托诉讼代
理人梁庭、孟洋,上海网之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琪,迷你玩
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展、陈寅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结。
广州网易公司、上海网之易公司(以下合称网易公司)上诉请
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迷你玩公司向网易公司赔偿经济
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5000万元;2.判令迷你玩公司立即停止
在各平台运营《迷你世界》游戏;3.判令迷你玩公司连续三十天在
《迷你世界》官网(www.mini.cn)醒目位置刊登声明,以消除给
网易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4.判令迷你玩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
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赔数额过低。1.一审法院认定《迷你世界》注册
用户已达4亿,按照IOS和Android渠道各占一半的比例推算下载
量,且考虑到同一用户可能重复下载的情况,下载量应大于注册用
户数,则《迷你世界》IOS渠道的下载量应不少于2亿次。这一推
算结果显然与“《迷你世界》IOS渠道下载量为1757.6万次”有较
大出入,可见该推算方法不符合实际情形。事实上,由于《迷你世
界》主要用户为青少年,使用苹果手机的用户较少,因此Android
用户远远高于IOS用户,不能简单地以50%来确定两渠道用户比
例。即便以4亿为总下载量进行计算,《迷你世界》Android渠道
下载量也不应低于3.82亿次,收益至少为3亿元。2.考虑到网易公
司为取得《我的世界》的授权已向版权方支付巨额费用,且迷你玩
公司侵权恶意明显,至今仍未停止侵权,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后果
十分严重。对此如不进行严厉打击,将引导行业加重抄袭乱象。因
此,应当改判赔偿数额为5000万元
(二)一审法院未判令迷你玩公司停止运营《迷你世界》,存
在不当。1.如一审判决所认定,《迷你世界》与《我的世界》在游
戏整体画面上构成实质性相似,对《我的世界》的抄袭是全盘的、
整体的,其抄袭的元素是游戏中核心基础元素,《迷你世界》根本
不可能仅删除抄袭元素而独立存在。2.一审法院仅判决迷你玩公司
删除267个游戏元素,但并未判决停止运营《迷你世界》游戏,不
足以制止全部的侵权行为。因此,应当判令迷你玩公司立即停运侵
权游戏,才能真正制止侵权行为,避免损害的进一步扩大,维护网
易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一审法院未判令迷你玩公司公开道歉以消除不利影响,
存在不当。1.迷你玩公司研发、运营和推广的《迷你世界》在整体
设计上抄袭了《我的世界》,使玩家误认为其游戏与网易公司有关
联,引起了玩家混淆误认,对网易公司的商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2.迷你玩公司的侵权恶意十分明显,在被诉后仅对个别侵权元素的
外观进行了调整,至今仍在运营侵权游戏。因此,应当判令迷你玩
公司承担公开道歉以消除影响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