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讨论:
1.(1)在与证人了解相关情况时,在监督执纪中使用谈话措施,在监督执法中使用询问措施
这句话是21年最上面的文件中出现的。
问题在于:当前已经取消了“被谈话人权力义务告知书”,那么,在监督执纪中,如果证人是非党员,对其采取谈话措施,就面临着没有权利义务告知书可以出示的情况。
此外,在什么环境下可以监督执纪?在什么环境下可以监督执法?暂时没有找到任何依据。
(2)对证人在初核阶段和调查阶段均使用监委询问笔录
这句话来自最上面网站(外网可查),21年1月还是9月的一个问答中出现的。
个人认为初核阶段和调查阶段确实可以对证人直接使用询问笔录,理由如下:
一是在监督执纪中,对非党员证人采取谈话措施,没有权力义务告知书出示。
二是在研判线索时,不能过于武断的认为此线索为违纪或者违法案件,因为违纪的同时很可能牵扯到职务违法,或者简单的违纪问题(比如反映某窗口工作人员态度粗暴的线索),其证人很可能是非党员。
三是纪委监委合署办公,违纪案件中为何不能使用监委调查措施?这没有任何依据和来源。
综上,个人以为第一句欠妥。第二句当前具有普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