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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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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3-02-21 16:46回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本规范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3-02-21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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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规范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实施约谈或者给予通报批评。


      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3-02-21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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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违反本规范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视情形责令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收回行政执法证件。


        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23-02-21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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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赋权部门应当对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建立对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评议和业务考核制度。


          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23-02-21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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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范所指“基层”为乡镇街道,适用范围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23-02-25 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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