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改革前退休人员计算基本退休费的问题
根据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规定,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退休费为本人退休时计发的基本退休费和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休费之和。2014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员基本退休费的调整办法也发生了变化:2015年国家明确规定按职务级别增加退休人员基本退休费(调整范围为2014年10月1日前退休人员);2016年、2017年国家统一部署采取定额、挂钩、倾斜相结合的办法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因此,《通知》明确将2016年1月1日后退休人员本人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调整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全额计入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退休费。
(二)关于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计算基本退休费的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过渡期(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内退休的人员,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发基本养老金,而新办法没有基本退休费项目,因此,在国家和自治区出台新规定前,参照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中关于基本退休费的计发规定,《通知》规定,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死亡的,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退休费暂按本人退休时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53号)规定的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不含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或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即不含B项)计算的基本退休费与历次本人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之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