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在职官,按京官、外官、品级和职务等不同,分别授予职分田1200亩至80亩,地租收人作为俸禄的一部分。职分田不许出卖,在职官离任时,必须将其移交给接任官。各类官署,分别可占公廨田4000亩至100亩,地租收入充办公经费。
(6)永业田皆传子孙,不在收授之限。口分田"身死则收入官,更以给人",一般优先授给近亲中授田不足者。应收授之田,每年十月一日起,由里正预先校勘并编制簿籍,再由县令"总集应退应授之人,对共给授",十-fl内完毕。授田次序,先课役者,后不课役者;先无后少;先贫后富。
(7)庶民有身死家贫无以供葬者,可卖永业田。由狭乡迁往宽乡,或充作住宅、邸店、碾碾者,并可卖口分田。庶民至远处服役或任职,无人守业者,允许将田地贴赁、质典于人。官人的永业田、勋田和赐田,可以出卖、贴赁。买田不得超过规定的应授额,但狭乡可按宽乡应授额购买土地。已卖地者,不准再请授田。所有土地买卖,必须申报官府,年终办理除附手续;若无文牒,擅自买卖,"财没不追,地还本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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