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7日,我市在省外返滕人员中发现杨某某核酸检测呈阳性。在疾控部门随后开展的流调中发现,杨某某从省外疫情重点区域返滕未报备,且有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其他行为,遂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2年10月17日对杨某某立案侦查。
经查:滕州市居民杨某某,男,53岁,货车司机,2022年10月9日以来,驾驶货车途经省外多处疫情重点区域,于10月14日12时许返回滕州。返滕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杨某某未按滕州市人民政府、卫生防疫部门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向所在目的地居委会报备,也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核酸检测,且杨某某在明知自己有重大传播风险的情况下,不佩戴口罩随意出入多处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扫描场所码,严重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
杨某某的行为已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2022年11月25日,被滕州市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待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依法移送起诉。
警 方 提 示
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是阻断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重要举措,也是广大市民应尽的义务。因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经查:滕州市居民杨某某,男,53岁,货车司机,2022年10月9日以来,驾驶货车途经省外多处疫情重点区域,于10月14日12时许返回滕州。返滕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杨某某未按滕州市人民政府、卫生防疫部门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向所在目的地居委会报备,也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核酸检测,且杨某某在明知自己有重大传播风险的情况下,不佩戴口罩随意出入多处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扫描场所码,严重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
杨某某的行为已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2022年11月25日,被滕州市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待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依法移送起诉。
警 方 提 示
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是阻断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重要举措,也是广大市民应尽的义务。因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