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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对于我国民间对日战争索赔案件管辖的国际法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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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为了避免战争带来的惨痛代价而达成的《联合国宪章》作为战争法的最高宗旨,具有超越其他一切国际法规的最高效力。随之在联合国主持下,《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条约》,以及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书也相继制定,从而形成了国际人权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国际社会的强行法则。对缔约国和非缔约国以及受到侵害的国家平民都能得到强行法公约的保护。《远东军事法庭宪章》和“海牙规则体系”中的《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日内瓦规则体系》中的《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均规定了交战国双方有保护平民的义务。同时,二战后的《巴黎和约》确认了由侵略国对侵略所造成的损失进行部分赔偿的原则;《旧金山和平条约》也明确了日本应对其在战争中所引起的损害给与赔偿。二者都从不同角度规定了侵略国应该承担战后损害的赔偿责任的原则,这一原则具有时空连贯性和全球一致性,应该作为国际通例而经一国转换为国内法律予以执行。就我国民间对日索赔案件而言,日本发动的侵略战争是发生在我国领土内的,按照国际法关于属地管辖权的规定,我国应当对此具有管辖权。因此,我国受害者在我国国内向法院以个体身份对日本提起民间索赔诉讼应得到大力的支持是不言而喻的。


IP属地:浙江1楼2022-11-16 10:3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