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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丽江村小区物业违规私设公共停车场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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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村物业在17栋楼下,违规私设公共停车场来损害全体业主公共道路利益的最新证据
1.多次拨打12345投诉举报丽江村物业,17栋楼下小车乱停乱放的问题拒不整改,江南区住建局虽有实地走访,并没有实际去解决乱停乱放的问题,你局李姓负责人多次回访短信回复,都以老旧小区没有地下车库,业主车辆增多为由拒不配合物业整改!
2.作为17栋业主投诉方多次声明,17栋楼下单元出口与杂物间的大理石道路,属于居民公共活动行人通行的道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摊利益,不是什么“公共私家车停车场”!
3.江南区住建部多次短信回访,以各种理由拒不整改,擅自批准物业违规私设17栋楼下做为公共停车场,你们作为职能部门有什么权利批准,17栋楼下的公共公摊活动用地内,允许物业违规私设公共停车场的?
4.17栋全体业主与规划办同意你们这么做了吗?江南区你局李姓负责人,你们有什么规划合法函件批准你们这么做的?出现问题后江南区住建局你局李姓负责人,拒不配合物业进行实际整改,还来电短信回访反咬投诉方说我用石头霸占“公共停车位”这种不作为的恶劣态度令人愤恨!请问你们江南区住建部还有什么作为吗?现在你们部门是维护小车业主乱停乱放的,不是来解决投诉方实际问题的!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由你们江南区住建部承担!
5.经过我这两天到南宁市住宅档案馆去调查,查看丽江村小区19年最新总平面图,图纸发现17的楼下是没有规划到“公共停车场”的,也不存在任何停车场的说法,你们江南区住建局所说的,17栋单元出口与杂物间的公共道路是“公共停车场”的结论是怎么得来的?
6.,依据《民法典》第275条第二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如有业主私自上锁,构成对其他业主共有权利的侵犯,属于典型的民事侵权行为。另《物业管理条例》第79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制止侵占小区共用部位的行为。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笔者认为,这种制止措施应当包括小区管理权所具有的适当手段,而非放任不管。
7.现在丽江村小区17栋楼下乱停乱放,依旧没有得到整改,严重造成17栋楼下的出行,与使用杂物间小车堵门的均受到影响,希望有关政府部门与行政机关介入调查,督促实际落实整改,尽快解决丽江村长期存在乱停乱放的整改!










IP属地:广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2-11-11 11:5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