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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怎么做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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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欧盟修订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18/1139号法规—关于民用航空领域的共同规则和建立欧洲航空安全局》(简称《第2018/1139号法规》)将欧盟管理权限扩展至除国家航空器以外的所有的无人机,而不仅限于最大起飞重量大于150千克的无人机。在此上位法的基础之上,2019年6月11日,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发布了两部欧盟无人机通用条例,即《欧盟委员会第2019/945号授权条例—关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第三国运营人》(以下简称《第2019/945号授权条例》)和《欧盟委员会第2019/947号实施条例—关于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规则和程序》。
法规摘要 Brief Introduction
《第2019/945号授权条例》规定了拟在《第2019/947号实施条例》分类规定的规则和条件下运行的无人机系统和远程识别附加装置(remote identification add-ons)的设计与制造要求。无人机系统(UAS)即无人机及其遥控设备。该条例主要规范的是拟在“开放类”运行的无人机系统的产品要求、经济运营者义务等,并于第四章规定了该条例对于根据《第2019/947号实施条例》在欧洲单一天空空域内运行无人机系统的第三国无人机系统运营人的适用性。
《第2019/947号实施条例》主要从运营人层面进行规范,以运行为中心,以风险为基础,将无人机系统运行分为三类,分别规定了无人机系统运行、遥控驾驶员以及无人机系统适航性的规则和程序。同时,对无人机系统运营人及无人机系统的注册登记作出了规定。以《第2018/1139号法规》为基础,两部条例相辅相成,共同搭建了欧盟较为完善的无人机法律体系框架。
根据法规 (EU) 2019/945,无人机系统在投放欧盟市场之前必须符合基本要求 (ER)。制造商应确保其产品符合基本安全要求。
适用范围 Application scope
① 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第三国运营人Unmanned aircraft systems and on third-country operators of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s
② 直接远程识别附加装置Direct remote identification add-on
③ Regulation 2019/945不适用于2009/48/EC中定义的玩具无人机。Regulation (EU) 2019/945 does not apply to UAS which are toys as defined in Directive 2009/48/EC.
欧盟采用无人系统规则制定联合体(joint authorities for rulemaking on unmanned systems, JARUS)于2015年提出的无人机系统运行分类方法,以运行风险为基础,包含无人机系统特性和运行环境等参考因素,将无人机系统运行分为三类,并分别采取不同的监管制度。
1. 开放类Open category: Class C0, C1, C2, C3 and C4
2. 特许类Specific category: Class C5, C6 (STS-01和STS-02)
3. 审定类Certified category
u “开放类”风险最低,无人机运行无须取得事先运行许可;“特定类”风险较高,运行需取得运行许可;“审定类”风险最高,无人机系统、运营人应经过合格审定。
u 对于C1、C2和 C3无人机,认证机构必须参与合格评定程序,对于 C0、C4和无人机附加装置,可能会涉及到认证机构。
合格评估程序
模式A-内部生产控制:仅针对class 0, class 4的无人机和附加装置
模式B+C-基于内部生产控制的欧盟型式检验和型式符合性
模式H-基于全面质量保证的符合性
注:
1、模式A仅适用于C0和C4的无人机及远程识别附加装置;
2、C1, C2 和C3的无人机认证必须有公告机构的参与,由公告机构进行module B+C或module H的认证评估;
3、由于该法规处于过渡期,拟公告机构的认证和通知正在进行中。
4、欧盟公告机构:截止2022年7月20日,欧盟UAS认证的公告机构只有5家。
技术文档Technical Documentation
1、产品的完整描述,包括:
(a) 显示其外部特征、标签和内部布局的照片或插图;
(b) 符合法规2019/945规定要求的任何软件或固件的版本;
(c) 用户手册和安装说明;
2、部件、子组件、电路和其他相关类似元件的设计图和制造图纸及方案;
3、为理解这些图纸和方案以及产品的操作所需的说明和解释;
4、全部或部分应用的协调标准或相关技术规范的清单;
5、EU 符合性声明(DOC)
6、公告机构交付的欧盟型式检验证书及其附件的副本;
7、进行的设计计算、检查和其他相关类似要素的结果;
8、试验报告;
9、制造商提交给公告机构的文件副本(如有);
10、技术设计方案充分性的支持证据。该支持证据应提及已使用的任何文件,特别是在相关协调标准和/或技术规范尚未完全应用的情况下。必要时,支持证据应包括制造商的实验室或外部测试实验室进行的测试结果;
11、制造和储存地点的地址。


IP属地:安徽1楼2022-10-18 16:11回复


    IP属地:安徽2楼2022-10-19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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