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超律师团队目前正在征集江特电机(002176)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投资者索赔代理工作,本团队为投资者提供风险代理收费模式,即在投资者获赔前不收取律师费用。请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尽快关注“法律猫”进行索赔预约登记并与我所律师取得联系免费咨询(联系电话:18923812064/0755-27866139),确定委托代理事宜。
一、索赔股票名称:江特电机(002176)
二、索赔条件:
在2018年4月13日-2021年12月9日期间买入江特电机(002176)股票,并且在2021年12月10日及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该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可以参与索赔。(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
请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注关法律猫进行索赔登记并与律师取得联系,确定委托代理事宜。
三、索赔所需材料:
1、投资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前往证券营业部,打印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即“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均可,需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基本信息),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
3、前往证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即“交易记录流水明细”),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打印时间跨度:从首次购入日至打印日),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四、索赔流程:
1、投资者打印对账单等材料寄给我们;
2、收到材料后一周内联系投资者;
3、签订委托手续;
4、等待律师起诉。
五、案件背景:
1、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收到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 字0252021009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公司已于2021年12月10日在指定信息公示平台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2、2022年9月1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送 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处罚字(2022)2号),公司已于2022年9月15日在指定信息公示平台发布了《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六、违规情况+处罚结果:
(一)违规情况
2017 年至 2018 年期间,江特电机间接控股子公司宜春银锂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春银锂)通过与其相关客户开展无实物流转的虚构交易,虚增营业收入、存货和利润。其中:2017 年虚增营业收入 26,938,461.55 元,虚增利润总额 26,938,461.55 元,分别占江特电机 2017 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的 0.8%、8.18%;2018 年虚增营业收入 67,403,160.76 元,虚增存货 95,295,747.91 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 111,035,633.67 元,分别占江特电机 2018 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存货、利润总额的 2.23%、10.77%、6.39%。上述情況导致江特电机披露的 2017 年年报和 2018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二)处罚结果
1、对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 2、对朱军、罗清华给子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
3、对龙良萍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的罚款;
4、对闵银章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5、对辛毅敏、柳光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八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足以认定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投资者可以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
八、案件进展:
中国证监会对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后,已经有一定数量的投资者就股票投资损失向公司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该案件由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受理。
一、索赔股票名称:江特电机(002176)
二、索赔条件:
在2018年4月13日-2021年12月9日期间买入江特电机(002176)股票,并且在2021年12月10日及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该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可以参与索赔。(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
请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注关法律猫进行索赔登记并与律师取得联系,确定委托代理事宜。
三、索赔所需材料:
1、投资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前往证券营业部,打印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即“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均可,需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基本信息),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
3、前往证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即“交易记录流水明细”),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打印时间跨度:从首次购入日至打印日),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四、索赔流程:
1、投资者打印对账单等材料寄给我们;
2、收到材料后一周内联系投资者;
3、签订委托手续;
4、等待律师起诉。
五、案件背景:
1、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收到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 字0252021009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公司已于2021年12月10日在指定信息公示平台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2、2022年9月1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送 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处罚字(2022)2号),公司已于2022年9月15日在指定信息公示平台发布了《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六、违规情况+处罚结果:
(一)违规情况
2017 年至 2018 年期间,江特电机间接控股子公司宜春银锂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春银锂)通过与其相关客户开展无实物流转的虚构交易,虚增营业收入、存货和利润。其中:2017 年虚增营业收入 26,938,461.55 元,虚增利润总额 26,938,461.55 元,分别占江特电机 2017 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的 0.8%、8.18%;2018 年虚增营业收入 67,403,160.76 元,虚增存货 95,295,747.91 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 111,035,633.67 元,分别占江特电机 2018 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存货、利润总额的 2.23%、10.77%、6.39%。上述情況导致江特电机披露的 2017 年年报和 2018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二)处罚结果
1、对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 2、对朱军、罗清华给子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
3、对龙良萍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的罚款;
4、对闵银章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5、对辛毅敏、柳光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八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足以认定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投资者可以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
八、案件进展:
中国证监会对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后,已经有一定数量的投资者就股票投资损失向公司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该案件由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