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塔式起重机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操作人员、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严禁无证上岗。
2、 塔式起重机使用前,、对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 塔式起重机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4、 塔式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起吊动作前示意警示。起吊时应统一指挥,明确指挥信号;当指挥信号不清楚时,不得起吊。
5、塔式起重机起吊前,当吊物与地面或其它物件之间存在吸附力或摩擦力而未采取处理措施时,不得起吊。
6、 塔式起重机起吊前,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起吊;安全装置失灵时,不得起吊。
7、 塔式起重机起吊前,按《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使用技术规程》要求对吊具与索具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起吊;吊具与索具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得用于起吊作业。
8、 作业中遇突发故障,采取措施将吊物降落到安全地点,严禁吊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
9、 遇有风速在12m/s及以上的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停止作业。雨雪过后,先经过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夜间施工有足够照明,照明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要求。
10、 塔式起重机不得起吊重量超过额定载荷的吊物,并不得起吊重量不明的吊物。
11、 在吊物荷载达到额定载荷的90%时,先将吊物吊离地面200mm~500mm后,检查机械状况、制动性能、物件绑扎情况等,确认无误后方可起吊。对有晃动的物件,必须拴拉溜绳使之稳固。
12、 物件起吊时应绑扎牢固,不得在吊物上堆放或悬挂其它物件;零星材料起吊时,必须用吊笼或钢丝绳绑扎牢固。当吊物上站人时不得起吊。
13、 标有绑扎位置或记号的物件,按标明位置绑扎。钢丝绳与物件的夹角宜为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与吊物棱角之间应有防护措施;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不得起吊。
14、 作业完毕后,应松开回转制动器,各部件应置于非工作状态,控制开关应置于零位,并切断总电源。
15、 行走式塔式起重机停止作业时,锁紧夹轨器。
16、 塔式起重机使用高度超过30m时应配置障碍灯,起重臂根部铰点高度超过50m时配备风速仪。
17、 严禁在塔式起重机塔身上附加广告牌或其它标语牌。
18、 每班作业应做好例行保养,并做好记录。记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结构件外观、安全装置、传动机构、连接件、制动器、索具、夹具、吊钩、滑轮、钢丝绳、液位、油位、油压、电源、电压等。
19、 实行多班作业的设备,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接班司机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机作业。
20、 塔式起重机实施各级保养。转场时,应做转场保养,并有记录。
21、塔式起重机的主要部件和安全装置等进行经常性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并应留有记录,发现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进行整改。
22、 当塔式起重机使用周期超过一年时,按本规程附录C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23、 使用过程中塔式起重机发生故障时,及时维修,维修期间应停止作业。
2、 塔式起重机使用前,、对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 塔式起重机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4、 塔式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起吊动作前示意警示。起吊时应统一指挥,明确指挥信号;当指挥信号不清楚时,不得起吊。
5、塔式起重机起吊前,当吊物与地面或其它物件之间存在吸附力或摩擦力而未采取处理措施时,不得起吊。
6、 塔式起重机起吊前,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起吊;安全装置失灵时,不得起吊。
7、 塔式起重机起吊前,按《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使用技术规程》要求对吊具与索具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起吊;吊具与索具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得用于起吊作业。
8、 作业中遇突发故障,采取措施将吊物降落到安全地点,严禁吊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
9、 遇有风速在12m/s及以上的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停止作业。雨雪过后,先经过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夜间施工有足够照明,照明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要求。
10、 塔式起重机不得起吊重量超过额定载荷的吊物,并不得起吊重量不明的吊物。
11、 在吊物荷载达到额定载荷的90%时,先将吊物吊离地面200mm~500mm后,检查机械状况、制动性能、物件绑扎情况等,确认无误后方可起吊。对有晃动的物件,必须拴拉溜绳使之稳固。
12、 物件起吊时应绑扎牢固,不得在吊物上堆放或悬挂其它物件;零星材料起吊时,必须用吊笼或钢丝绳绑扎牢固。当吊物上站人时不得起吊。
13、 标有绑扎位置或记号的物件,按标明位置绑扎。钢丝绳与物件的夹角宜为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与吊物棱角之间应有防护措施;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不得起吊。
14、 作业完毕后,应松开回转制动器,各部件应置于非工作状态,控制开关应置于零位,并切断总电源。
15、 行走式塔式起重机停止作业时,锁紧夹轨器。
16、 塔式起重机使用高度超过30m时应配置障碍灯,起重臂根部铰点高度超过50m时配备风速仪。
17、 严禁在塔式起重机塔身上附加广告牌或其它标语牌。
18、 每班作业应做好例行保养,并做好记录。记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结构件外观、安全装置、传动机构、连接件、制动器、索具、夹具、吊钩、滑轮、钢丝绳、液位、油位、油压、电源、电压等。
19、 实行多班作业的设备,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接班司机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机作业。
20、 塔式起重机实施各级保养。转场时,应做转场保养,并有记录。
21、塔式起重机的主要部件和安全装置等进行经常性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并应留有记录,发现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进行整改。
22、 当塔式起重机使用周期超过一年时,按本规程附录C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23、 使用过程中塔式起重机发生故障时,及时维修,维修期间应停止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