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一街道办,下发通知责令某小区业委会停止解聘物业,随后该街道办被业委会告上法院。近日,当地法院判决,该街道办适用的法律、法规错误,对业委会请求撤销街道办这一通知予以支持。
31日,上游新闻记者(报料邮箱baoliaosy@163.com)从该小区多位业主处获悉,业主们都知道了胜诉的消息,不过,原有物业暂未停止服务。业委会一位人士表示,胜诉后,街道办再次下发了责令业委会停止解聘物业的通知,“我们会继续与街道办打官司。”
清退物业被街道办责令叫停
业委会:胜诉了
“业委会,胜诉!清退工作,继续!”近日,名为“中北春城业主之家”的公众号发布的这样一则消息引发众多网友关注。
记者了解到,中北春城为黑龙江哈尔滨香坊区和平路街道一小区。
该公众号提到,中北春城一二期业委会召开大会近一年来,就大会通过决议清退并招标物业一事,多次找到和平路街道办事处,但始终无果,“业委会一有要清退/招标物业下一步动作,街道办事处就出来制止,请问街道办事处是专门负责阻拦业主委员会的吗?”还提到,“中北春城(一二期)业委会被街道办事处叫停‘清退物业’工作之后,反复跟街道办沟通没有结果,无奈,只得起诉。”
为此,该公众号还贴出了和平路街道办事处于今年1月出具的《关于责令中北春城一二期业主委员会停止对黑龙江省军转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解聘行为的通知》。
该通知提到,中北春城一二期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期间,有业主实名举报业主投票有舞弊行为并提供视频资料,街道、社区要求提供业主现场投票登记名册被拒,不能确定此次大会是否真实有效并取得成功,业委会以业主大会会议决议为依据,自行解聘军转物业的行为违反《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现责令你业委会停止作出解聘军转物业的行为。记者注意到,通知下方,还盖有该街道办的红色鲜章。
街道办此前下发的责令通知书。
“我们会继续执行清退工作!”该公众号还表示,和平路街道办暂未提出上诉。
街道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法院:不予支持
业主向记者提供了当地法院出具的行政判决书,其中提到: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被诉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法院认为,被告和平道路街道办以原告中北春城业委会违反了《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原告停止解聘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与物业服务人订立、变更、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违反前款规定的经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罢免其成员资格。”被告和平路街道办责令原告中北春城业委会停止解聘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所依据的法律规范,系约束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法律规范,是防止、纠正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否则由业主大会罢免其成员资格。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错误,原告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责令中北春城一二期业主委员会停止对黑龙江省军转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解聘行为的通知》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书
胜诉后街道办再发叫停通知
律师:均无依据
31日,一位自称业委会成员的女士对上游新闻记者说:“判决是6月28日下来的,胜诉了,可我们的清退工作仍然没有展开,街道办7月19日又下文了,还是责令业委会停止解聘物业公司,原因是业主大会未经确认并报区物业办备案,依据是《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她表示,之所以要清退原有物业,是因为物业服务的确太差。在她看来,街道办再次下发的责令停止解聘物业的通知,依然没有依据,“业委会两年前就备案了,街道办没有权利撤销业委会的通知,接下来,我们依旧会走法律程序!”
随后,记者致电哈尔滨香坊区和平路街道办事处试图了解进一步情况,值班人员表示,此事不属于她的业务范围,暂不清楚具体情况。
业委会胜诉后,街道办再次下发的责令停止通知书。
中北春城多位业主也向记者透露,业主们都知道了街道办败诉一事,不过,原有物业现在还没停止服务。
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潘兴旺认为,本案系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作出某个具体行政行为,须具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否则视为没有依据,即通常所说的,行政机关法无明确授权不可为。如本案中的街道办,其责令业委会停止解聘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很显然无法律明确授权。对于本案中有人举报称业主大会存在投票业主信息不实等违法情形的问题,如业主认为业主大会的行为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可由业主依法起诉要求撤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潘兴旺表示,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业委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但是,解聘物业公司显然与物业管理有关,街道办作出的责令停止解聘的通知,没有依据。
上游新闻记者 朱婷 实习生 姚佳玉
31日,上游新闻记者(报料邮箱baoliaosy@163.com)从该小区多位业主处获悉,业主们都知道了胜诉的消息,不过,原有物业暂未停止服务。业委会一位人士表示,胜诉后,街道办再次下发了责令业委会停止解聘物业的通知,“我们会继续与街道办打官司。”
清退物业被街道办责令叫停
业委会:胜诉了
“业委会,胜诉!清退工作,继续!”近日,名为“中北春城业主之家”的公众号发布的这样一则消息引发众多网友关注。
记者了解到,中北春城为黑龙江哈尔滨香坊区和平路街道一小区。
该公众号提到,中北春城一二期业委会召开大会近一年来,就大会通过决议清退并招标物业一事,多次找到和平路街道办事处,但始终无果,“业委会一有要清退/招标物业下一步动作,街道办事处就出来制止,请问街道办事处是专门负责阻拦业主委员会的吗?”还提到,“中北春城(一二期)业委会被街道办事处叫停‘清退物业’工作之后,反复跟街道办沟通没有结果,无奈,只得起诉。”
为此,该公众号还贴出了和平路街道办事处于今年1月出具的《关于责令中北春城一二期业主委员会停止对黑龙江省军转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解聘行为的通知》。
该通知提到,中北春城一二期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期间,有业主实名举报业主投票有舞弊行为并提供视频资料,街道、社区要求提供业主现场投票登记名册被拒,不能确定此次大会是否真实有效并取得成功,业委会以业主大会会议决议为依据,自行解聘军转物业的行为违反《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现责令你业委会停止作出解聘军转物业的行为。记者注意到,通知下方,还盖有该街道办的红色鲜章。
街道办此前下发的责令通知书。
“我们会继续执行清退工作!”该公众号还表示,和平路街道办暂未提出上诉。
街道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法院:不予支持
业主向记者提供了当地法院出具的行政判决书,其中提到: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被诉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法院认为,被告和平道路街道办以原告中北春城业委会违反了《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原告停止解聘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与物业服务人订立、变更、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违反前款规定的经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罢免其成员资格。”被告和平路街道办责令原告中北春城业委会停止解聘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所依据的法律规范,系约束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法律规范,是防止、纠正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否则由业主大会罢免其成员资格。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错误,原告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责令中北春城一二期业主委员会停止对黑龙江省军转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解聘行为的通知》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书
胜诉后街道办再发叫停通知
律师:均无依据
31日,一位自称业委会成员的女士对上游新闻记者说:“判决是6月28日下来的,胜诉了,可我们的清退工作仍然没有展开,街道办7月19日又下文了,还是责令业委会停止解聘物业公司,原因是业主大会未经确认并报区物业办备案,依据是《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她表示,之所以要清退原有物业,是因为物业服务的确太差。在她看来,街道办再次下发的责令停止解聘物业的通知,依然没有依据,“业委会两年前就备案了,街道办没有权利撤销业委会的通知,接下来,我们依旧会走法律程序!”
随后,记者致电哈尔滨香坊区和平路街道办事处试图了解进一步情况,值班人员表示,此事不属于她的业务范围,暂不清楚具体情况。
业委会胜诉后,街道办再次下发的责令停止通知书。
中北春城多位业主也向记者透露,业主们都知道了街道办败诉一事,不过,原有物业现在还没停止服务。
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潘兴旺认为,本案系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作出某个具体行政行为,须具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否则视为没有依据,即通常所说的,行政机关法无明确授权不可为。如本案中的街道办,其责令业委会停止解聘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很显然无法律明确授权。对于本案中有人举报称业主大会存在投票业主信息不实等违法情形的问题,如业主认为业主大会的行为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可由业主依法起诉要求撤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潘兴旺表示,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业委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但是,解聘物业公司显然与物业管理有关,街道办作出的责令停止解聘的通知,没有依据。
上游新闻记者 朱婷 实习生 姚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