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大同市平城区铁牛里住户,持有合法大红本。2020年9月13日,平城区武定街道办事处在未与我达成任何协议、更未出具司法强拆文书的情况下,动用“综合执法队”将我的住房和室内财产拆为废墟。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街道办的强拆行为属典型违法。同时,其对我住房强制断电断水、停暖停气,也是违法行为。为此,我依法进行了信访。此后,街道办、平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平城区政府先后给予书面答复。但内容漏洞百出,极不严肃,如:
其一,没有司法强拆文书,就实施强拆。
其二,还没到最后期限,就实施强拆。
其三、我的房屋已被强拆,仍被限令“搬空并上交”。
其四,“充军发配”偏远旧小区,恶意报复陷害上访群众。
对于平城区相关部门视法律如儿戏的荒诞行为,我于2021年3月19日向大同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8月28日,大同市人民政府出具了《行政复议决定书》,明确指出:《平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平城政征字【2021】第1号)无法证明其合法性,依法进行撤销,责令平城区在60天内完成整改。并措辞严厉地指出:平城区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法治意识,加强工作整顿,严格法定程序,恪守依法行政原则”。
2021年12月6日,大同市平城区政府再次向我送达《平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平城政征字【2021】第41号)其内容同样充斥着官僚作风,形式主义。如:
其一、还未到最后期限,就实施强拆。《决定书》称“2020年8月16日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政府受大同市人民政府委托为房屋征收人并于当日在《大同日报》刊登﹑公示”,明确了最后期限为9月16日。可是申请人的房屋9月13日就被强拆了。征收程序的合法性在哪里?被申请人至今未向申请人作任何解释。
其二、将就近安置变为指定安置,粗暴剥夺申请人的选择权。《决定书》称“征收人现为其安置泰丰家园2-1-601号113.76㎡房屋一套”。被申请人是否征求过申请人的意见?这样强制性的指定安置,等同于变相限制剥夺申请人的选择权。
其三、被申请人未能认真履职,存在严重疏漏。《决定书》称“被征收人的房屋登记建筑面积为86.49㎡,产权性质为私有”,然而2019年9月23日,原房屋所在地武定街道办事处(原北关街道办事处)就委托测绘单位将原房本面积更改为89.8㎡并出具《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书》。二者存在明显出入,被申请人却不经核对,出现严重疏漏。此外,被申请人测算出申请人应缴纳结算差价89878元,与《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平城区北关街道西铁牛里片区和北街街道御河西路21#22#楼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存在严重出入,明显超算。
其四、未对申请人进行拆迁过渡安置或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申请人多次向房屋所在街道申请临时安置补偿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屡遭推诿和敷衍。使申请人原本不宽裕的生活更是雪上加霜。这样的“特殊照顾”,不得不让人质疑,是刻意的打击报复。
其五、未对房屋附属建筑(小房)作出任何赔偿方案,根据《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平城区北关街道西铁牛里片区和北街街道御河西路21#22#楼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偏房及其它房屋按房屋结构砖混,砖木,简易分类按市评审中心和现场验收人员共同认定,执行同政发[2011]43号文件第十条第六款。而本《决定书》未作出任何赔偿方案,怎么解释?
其六、多次请求出具司法强拆文书,被推诿至今。根据《征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申请强拆前,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并通过后出具“强拆司法文书”。受害人多次要求出具该文书,却遭百般推诿,至今不予出具。再次恳请武定街道出示强拆司法文书。
依法行政、维护民利,是政府部门的职责。而平城区征补办及武定街道等相关部门,在大同市人民政府责令完成整改的同时,依然我行我素,挑衅党纪国法。一而再再而三打击报复上访群众,究竟是谁在为其撑腰,是谁在为其充当保护伞,是否存在某些利益输送。平城区征补办作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机构在此方面早有先例,饱受诟病,如:仅在2019年,该办就有3人涉嫌严重违纪被立案调查。
为此,我强烈呼吁:对于践踏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没有司法文书就敢强拆民居的责任人,对于擅用职权恶意报复、打击陷害信访群众的责任人,追究其违法违纪行为。
其一,没有司法强拆文书,就实施强拆。
其二,还没到最后期限,就实施强拆。
其三、我的房屋已被强拆,仍被限令“搬空并上交”。
其四,“充军发配”偏远旧小区,恶意报复陷害上访群众。
对于平城区相关部门视法律如儿戏的荒诞行为,我于2021年3月19日向大同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8月28日,大同市人民政府出具了《行政复议决定书》,明确指出:《平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平城政征字【2021】第1号)无法证明其合法性,依法进行撤销,责令平城区在60天内完成整改。并措辞严厉地指出:平城区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法治意识,加强工作整顿,严格法定程序,恪守依法行政原则”。
2021年12月6日,大同市平城区政府再次向我送达《平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平城政征字【2021】第41号)其内容同样充斥着官僚作风,形式主义。如:
其一、还未到最后期限,就实施强拆。《决定书》称“2020年8月16日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政府受大同市人民政府委托为房屋征收人并于当日在《大同日报》刊登﹑公示”,明确了最后期限为9月16日。可是申请人的房屋9月13日就被强拆了。征收程序的合法性在哪里?被申请人至今未向申请人作任何解释。
其二、将就近安置变为指定安置,粗暴剥夺申请人的选择权。《决定书》称“征收人现为其安置泰丰家园2-1-601号113.76㎡房屋一套”。被申请人是否征求过申请人的意见?这样强制性的指定安置,等同于变相限制剥夺申请人的选择权。
其三、被申请人未能认真履职,存在严重疏漏。《决定书》称“被征收人的房屋登记建筑面积为86.49㎡,产权性质为私有”,然而2019年9月23日,原房屋所在地武定街道办事处(原北关街道办事处)就委托测绘单位将原房本面积更改为89.8㎡并出具《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书》。二者存在明显出入,被申请人却不经核对,出现严重疏漏。此外,被申请人测算出申请人应缴纳结算差价89878元,与《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平城区北关街道西铁牛里片区和北街街道御河西路21#22#楼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存在严重出入,明显超算。
其四、未对申请人进行拆迁过渡安置或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申请人多次向房屋所在街道申请临时安置补偿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屡遭推诿和敷衍。使申请人原本不宽裕的生活更是雪上加霜。这样的“特殊照顾”,不得不让人质疑,是刻意的打击报复。
其五、未对房屋附属建筑(小房)作出任何赔偿方案,根据《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平城区北关街道西铁牛里片区和北街街道御河西路21#22#楼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偏房及其它房屋按房屋结构砖混,砖木,简易分类按市评审中心和现场验收人员共同认定,执行同政发[2011]43号文件第十条第六款。而本《决定书》未作出任何赔偿方案,怎么解释?
其六、多次请求出具司法强拆文书,被推诿至今。根据《征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申请强拆前,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并通过后出具“强拆司法文书”。受害人多次要求出具该文书,却遭百般推诿,至今不予出具。再次恳请武定街道出示强拆司法文书。
依法行政、维护民利,是政府部门的职责。而平城区征补办及武定街道等相关部门,在大同市人民政府责令完成整改的同时,依然我行我素,挑衅党纪国法。一而再再而三打击报复上访群众,究竟是谁在为其撑腰,是谁在为其充当保护伞,是否存在某些利益输送。平城区征补办作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机构在此方面早有先例,饱受诟病,如:仅在2019年,该办就有3人涉嫌严重违纪被立案调查。
为此,我强烈呼吁:对于践踏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没有司法文书就敢强拆民居的责任人,对于擅用职权恶意报复、打击陷害信访群众的责任人,追究其违法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