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他们死了。有的人,在最美好的年纪,生命的画卷徐徐展开,正是落笔意气风发的时候,它戛然而止;有的人,在年富力强的年纪,尚有嗷嗷待哺的婴儿,虽已是家中顶梁柱,但顷刻间,轰然倒塌;有的人,如果是在机关事业单位,几乎已到退休的年龄,但迫于生活的压力,依然在工地上劳碌,鬓微霜,又奈何,只是未曾想到,含饴弄孙的愿景在猝不及防的瞬间化为泡影。
他们不是一起死的,他们死在一个个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现场。我到的时候,有时他们还在现场,有时只留下斑斑血迹,有时除了些许被火灼烧过的瓦砾沙石,看不出一条鲜活的生命刚在这里消失。
我在拍照、在测距、在询问、在记录。在想,是谁杀死了他们?
做完一份份笔录,查阅完一份份内页资料,在写事故的直接原因时,首先几乎总是这样写到,是他们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操作规程···因已在事故中死亡,故不再追究责任。
如此看,他们既是加害者,又是受害者。但他们主观上肯定不存在故意,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对自己行为可能造成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对自己行为可能造成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自信能够避免;又或者,他们根本没有真正理解和掌握操作规程,只是凭着自己的判断和认知去操作,这与安全意识无关,因为没有相关的安全知识,便谈不上安全意识。(尤其表现在有限空间作业等专业性较强的作业方面)
于是,在写间接原因时,总是这样写到:企业生产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组织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制定生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主要是物的不安全状态方面)等。
如此,便得到了一条完整、自洽的逻辑链。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违规操作导致事故发生。
在参与了数起事故调查后,隐隐有种“模板化、公式化、套路化”的感觉。在弄清楚事故发生经过后,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似乎已经呼之欲出,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更是驾轻就熟,极具针对性: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生产安全教育培训,落实落细隐患排查治理。
与之相对,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耗费最多精力的,是在追责部分。追哪几个单位的责任?认定谁是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涉刑?是否党纪政纪处分?然而,与刑事案件不同,那些在事故中死去的从业人员的家属,虽然这么说有点让人难以接受,但他们对事故追责并不十分在意。在巨大的悲痛中,仍然要面对生活和现实。(一个家庭中主要劳动力的丧失,对这个家庭的打击是巨大的,为了以后的生活,赔偿问题变得尤为重要而现实)
想起刚入行的时候,有一次在去事故现场的路上,已是深夜时分,我问支队长:干这行,您会怕么?支队长说,这有啥好怕的,如果他们在天有灵,应该是保佑我们的,因为我们所作的,是要把事故调查清楚,让该被追责的被追责,让同类的事故不再发生。

据统计:2018年一季度,全国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8490起、死亡6329人,其中:
重大事故发生4起、死亡43人
较大事故发生135起、死亡558人
一般事故发生8351起、死亡5728人(数据是根据图片推算出来的)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在如今这个信息爆炸的互联网时代,往往不过是一则几十字甚至十几字的新闻报道,其能引发的社会关注可谓微乎其微。虽然调查报告都会依法公开,但除了利益相关人员,社会公众有几人会去政府官网上查看调查报告?除了那些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在短期内会占据各类新闻媒体的头条,而它们也因受到的社会关注度高,各方投入的资源也多。造成5728人死亡的8351起事故中,有多少起事故的原因是类似的?尔后,又有多少起事故能因为这些调查报告所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而避免?
今天是清明,天气晴,空气优,温度19。愿那些在事故中死亡的人们安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