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关于强化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责任的指导意见(试行)》,意见要求二级及以上综合医疗机构、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需设置独立的公共卫生科。
同时,意见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医院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将公共卫生工作列入医院重要业务工作,并作为医疗机构内部绩效考核重要内容。
意见指出,医疗机构每年应定期组织临床医护人员开展流行病学、传染病学、医院感染控制、生物安全、卫生应急管理等公共卫生知识技能的全员培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内科类专业医师在晋升副高职称前,需到县级以上疾控中心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公共卫生能力培训,提高临床医生重大传染病及时发现、快速预警、依法报告和有效应对能力。实施公共卫生医师专项培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医师每年应参加不少于15天的传染病监测、预警、报告能力进修培训,参加一次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专业技能培训。鼓励各级医疗机构的公共卫生医师参加国家、省组织的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
同时,意见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医院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将公共卫生工作列入医院重要业务工作,并作为医疗机构内部绩效考核重要内容。
意见指出,医疗机构每年应定期组织临床医护人员开展流行病学、传染病学、医院感染控制、生物安全、卫生应急管理等公共卫生知识技能的全员培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内科类专业医师在晋升副高职称前,需到县级以上疾控中心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公共卫生能力培训,提高临床医生重大传染病及时发现、快速预警、依法报告和有效应对能力。实施公共卫生医师专项培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医师每年应参加不少于15天的传染病监测、预警、报告能力进修培训,参加一次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专业技能培训。鼓励各级医疗机构的公共卫生医师参加国家、省组织的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