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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东孙荣彪陈美芹夫妻的船与船舶管理公司挂号管理费纠纷(船东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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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东孙荣彪陈美芹夫妻的船与船舶管理公司挂号管理费纠纷(船东孙荣彪陈美芹夫妻不给耍赖,船挂在别人公司名下又不给别人管理费),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审法律文书
原告观点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船舶挂靠合同已于2018年6月1日解除;2、判令被告孙荣彬向原告支付5万元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及因诉讼发生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6月7日,被告孙荣彬、第三人孙荣彪陈美芹夫妻与原告*签订船舶挂靠合同,约定被告*****及第三人*****将其共有的“隆瑞9”轮挂靠在原告*****名下经营,每年须向原告*****交纳日常管理费(第一年支付2万元,以后按每年3万元支付),双方如有任何一方违约,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此后,被告*****受让第三人*****的船舶所有权份额,成为“隆瑞9”轮的完全所有人,但被告*****自2015年1月后再未向原告*****支付管理费,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观点
被告*****未应诉答辩。
第三人述称
第三人*****未应诉陈述意见。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2、船舶国籍证书,3、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4、船舶保险单三份,5、船舶挂靠合同,6、股权转让协议及收条,7、解除挂靠合同通知书及邮寄单据。
被告*****、第三人*****未到庭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案件事实
原告*****提交的证据1、4、5、6、7均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据2、3虽系复印件,但能够与证据1相互印证,上述证据形式、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相关,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6月7日,原告*****(甲方)与被告*****、第三人*****(共同作为乙方)签订船舶挂靠合同,约定:乙方自愿将其所有的“隆瑞9”轮所有权和经营权挂靠给甲方,挂靠期限自2012年7月30日起,该轮在挂靠期间仍由乙方实际经营,乙方每年向甲方交纳日常管理费(第一年支付2万元,以后按每年3万元支付),如双方有任何一方违约,需支付对方违约金5万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被登记为“隆瑞9”轮的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载明的取得所有权日期为2012年7月30日。
2013年7月16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隆瑞9”轮股权转让协议,确认“隆瑞9”轮是由双方共同投资建造的集装箱船舶,其中,第三人*****占有38%的股份,被告*****占有62%的股份,并约定第三人*****将其持有的该轮38%股份作价166.60万元转让给被告*****。原告*****当时的法定代表人伍伟作为担保人在该协议上签字。随后,第三人*****出具收条,确认收到被告*****支付的“隆瑞9”轮股份转让款145万元,今后该轮所有权以及债权债务均与第三人*****无关。伍伟及原告*****作为证明人在该收条上签字盖章。
由于被告*****自2015年起未再向原告*****支付管理费,原告*****于2018年5月31日向其邮寄解除挂靠合同通知书,通知解除上述船舶挂靠合同,并要求其协助配合尽快将“隆瑞9”轮过户回被告*****名下。该邮件经查询已于2018年6月1日被签收。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系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原被告及第三人于2012年6月7日签订的船舶挂靠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后因第三人*****将其所持的“隆瑞9”轮船舶所有权份额转让给被告*****,股权转让协议及收条经原告*****及其当时的法定代表人伍伟签字盖章认可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第三人*****在船舶挂靠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了被告*****。被告*****自2015年起未按该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交纳管理费,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按约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万元。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原告*****可以解除船舶挂靠合同,该合同自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被告*****时即2018年6月1日解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一、确认原告*****、被告*****、第三人*****于2012年6月7日就“隆瑞9”轮签订的船舶挂靠合同已于2018年6月1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两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2-01-02 00:13回复
    起诉孙荣彪陈美芹夫妻,孙荣达、马律师、孙荣孙国辉、孙亚红、孙立品


    来自Android客户端10楼2022-08-31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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