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行的个人账户商品(原油)具有期货产品性质(或称衍生产品),它和中行的原油宝的性质是一样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有较为明确的要求,即要充分说明极端情况下客户亏损情况,这种事宜说明要有情景模拟、亏损额预判以及发生概率分析等(期货交易市场都是这么做的,要求投资者要做足够多的模拟买卖交易才能开户),目的在于使投资者身临其境,真实感知。
《九民会议纪要》规定,在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提供高风险等级金融服务领域,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
此外,建行一直不能出示我要求的该账户商品的合法手续证明,说明建行开展这项业务是非法的。
2、4月22日建行暂停账户商品(原油)交易是违约的。其公告所称的暂停交易的原因“价格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并不是建行与消费者签署的协议中的暂停账户商品业务的条件(第18-22项);而是建行对客户的风险提示的内容(第六节,风险提示)。也就是说建行关闭交易的原因并不是协议规定的。
另外,建行和投资者的协议中暂停交易的上述条款“受国际上各种政治、经济、突发事件等因素的影响”是霸王条款(其它不可抗力的条款是合理的)。这样的事件是没有明确定义的,其涵盖的范围非常大。这么大范围的事件是经常发生的,那建行就经常可以在能够进行交易的情况下关闭交易。那么协议还有用吗?这样投资者的权益谁来保障。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协议就是协议各方都应遵守的,除非是你想遵守外界条件也不允许(不可抗力事件)。如果一方出于主观原因,能遵守也不遵守而又不违约,那么协议还有什么意义。
建行(做为服务提供方)的责任是维护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而不是替客户做决策甚至强行干扰客户的正常交易操作。风险只可提示,不能干扰客户。
建行的另一个违约行为是没有提前通知地即时停止交易。协议中规定“对于因第20项至第22项事件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办理全部或部分账户商品交易的,甲方应在可行的前提下尽可能提前或及时通过甲方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告,在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甲方不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意思是能提前就要尽可能提前通知,如果不可行才是及时通知。甲方并没有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不能提前通知。另外,即时停止的通知能说是及时吗。接到通知时已经什么都不能做了。这不是违约吗?一个双方协议变成了一方说了算了,另一方连反应的机会都不给,而原因并不是不可抗力的而只是认为有风险。
综上,我要求建行赔偿我的全部损失和因关闭交易影响我盈利的违约金。
《九民会议纪要》规定,在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提供高风险等级金融服务领域,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
此外,建行一直不能出示我要求的该账户商品的合法手续证明,说明建行开展这项业务是非法的。
2、4月22日建行暂停账户商品(原油)交易是违约的。其公告所称的暂停交易的原因“价格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并不是建行与消费者签署的协议中的暂停账户商品业务的条件(第18-22项);而是建行对客户的风险提示的内容(第六节,风险提示)。也就是说建行关闭交易的原因并不是协议规定的。
另外,建行和投资者的协议中暂停交易的上述条款“受国际上各种政治、经济、突发事件等因素的影响”是霸王条款(其它不可抗力的条款是合理的)。这样的事件是没有明确定义的,其涵盖的范围非常大。这么大范围的事件是经常发生的,那建行就经常可以在能够进行交易的情况下关闭交易。那么协议还有用吗?这样投资者的权益谁来保障。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协议就是协议各方都应遵守的,除非是你想遵守外界条件也不允许(不可抗力事件)。如果一方出于主观原因,能遵守也不遵守而又不违约,那么协议还有什么意义。
建行(做为服务提供方)的责任是维护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而不是替客户做决策甚至强行干扰客户的正常交易操作。风险只可提示,不能干扰客户。
建行的另一个违约行为是没有提前通知地即时停止交易。协议中规定“对于因第20项至第22项事件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办理全部或部分账户商品交易的,甲方应在可行的前提下尽可能提前或及时通过甲方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告,在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甲方不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意思是能提前就要尽可能提前通知,如果不可行才是及时通知。甲方并没有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不能提前通知。另外,即时停止的通知能说是及时吗。接到通知时已经什么都不能做了。这不是违约吗?一个双方协议变成了一方说了算了,另一方连反应的机会都不给,而原因并不是不可抗力的而只是认为有风险。
综上,我要求建行赔偿我的全部损失和因关闭交易影响我盈利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