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9年交通事故发生走来,已经两年了,一路的波折和不平,非常不易和辛苦。司法判决的误工费和我的实际损失相差太大,我实际损失十几万,司法判决不到三万,所以目前申请了高院再审。
司法判决主要有三个错误,一是计算误工费时,明目张胆地应得收入和实际收入所用时长有意不同,比如用6个月应得收入减去8个月实际收入来计算实际收入损失,人为减少误工费。
二人为选择性地将年度绩效工资部分计入或不计入工资收入来计算误工费,人为减少误工费。比如本案将2018年年度绩效工资计入工资收入,但没有将2019年年度绩效工资计入工资收入,一个判决书内互相矛盾。年度绩效工资是每年都有的按年度出勤核算计发的固定工资收入,并且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和五险一金,按法律应纳入工资收入计算误工费。银行流水和公司收入证明也能说明因误工休养扣除了年度绩效工资。
三是公司绩效工资是按年度出勤核算计发,并在每年固定月份发放,不是每月平均发放,所以司法判决没有将绩效工资分摊计入并算作实际出勤月份的工资收入,只算作发放到账月份的工资收入,这种计算方式是错误的,会产生荒谬的结果。
简单举例,每月发放固定工资1万,年底12月发放绩效工资12万,一年收入共24万,年度月平均工资2万。12月误工休息一个月,按考勤核算扣除12月一个月的绩效工资1万,实际发放了11万绩效工资,全年收入23万,误工损失1万。但如果按绩效工资只算做发放月份的工资收入,误工费是-10万=应得收入月平均工资2万一12月实际收入(月度工资1万+年度绩效工资11万),这不是很荒谬吗?我误工休息了一个月,已扣了1万,但你能算出我收入增加了10万?如果把绩效工资分摊计入实际出勤月份的工资收入,即11万绩效工资是1至11月的工资收入,那么误工费是1万=应得收入月平均工资2万一12月实际收入(月度工资1万+年度绩效工资0万)。
以上是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4月9日作出的(2021)粤01民终856号民事判决书的总结。
具体详细内容可见上一篇文章《误工费再审申请书—我的诉求合理吗?司法判决违法吗?》。
司法判决主要有三个错误,一是计算误工费时,明目张胆地应得收入和实际收入所用时长有意不同,比如用6个月应得收入减去8个月实际收入来计算实际收入损失,人为减少误工费。
二人为选择性地将年度绩效工资部分计入或不计入工资收入来计算误工费,人为减少误工费。比如本案将2018年年度绩效工资计入工资收入,但没有将2019年年度绩效工资计入工资收入,一个判决书内互相矛盾。年度绩效工资是每年都有的按年度出勤核算计发的固定工资收入,并且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和五险一金,按法律应纳入工资收入计算误工费。银行流水和公司收入证明也能说明因误工休养扣除了年度绩效工资。
三是公司绩效工资是按年度出勤核算计发,并在每年固定月份发放,不是每月平均发放,所以司法判决没有将绩效工资分摊计入并算作实际出勤月份的工资收入,只算作发放到账月份的工资收入,这种计算方式是错误的,会产生荒谬的结果。
简单举例,每月发放固定工资1万,年底12月发放绩效工资12万,一年收入共24万,年度月平均工资2万。12月误工休息一个月,按考勤核算扣除12月一个月的绩效工资1万,实际发放了11万绩效工资,全年收入23万,误工损失1万。但如果按绩效工资只算做发放月份的工资收入,误工费是-10万=应得收入月平均工资2万一12月实际收入(月度工资1万+年度绩效工资11万),这不是很荒谬吗?我误工休息了一个月,已扣了1万,但你能算出我收入增加了10万?如果把绩效工资分摊计入实际出勤月份的工资收入,即11万绩效工资是1至11月的工资收入,那么误工费是1万=应得收入月平均工资2万一12月实际收入(月度工资1万+年度绩效工资0万)。
以上是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4月9日作出的(2021)粤01民终856号民事判决书的总结。
具体详细内容可见上一篇文章《误工费再审申请书—我的诉求合理吗?司法判决违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