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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和思维与西周统治者的法律思维(作者:张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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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狭义上说,思维方式是指人类作为认识主体,理性认识客体的思维活动方式,是一个民族或一个区域的人们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思维定势或思维惯性,是一种相对定型化的思维活动样式、结构和过程。这种思维方式不仅是民族文化的组成部分,而且可以说是民族文化的内核或最深层次的部分,是决定民族文化如何发育的一项重要的控制因素。这种思维方式一经在主体的思维结构中固定下来,就成了支配人们实践活动的意识性机制,它以先行的模式组织主体的思维活动,规定着思维对象的选择、思维主题的确定和思维结果的价值判断。思维方式作为一种比较稳定的意识性机制,是由社会存在即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社会物质条件包括社会生产方式以及自然、地理条件,其中,决定思维方式的根本因素是社会生产方式,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社会生产方式的演进,规定着思维方式的发展轨迹。此外,政治思想、宗教、道德、艺术等上层建筑对思维方式也有很大影响。
          由于思维方式直接支配着人们的行为,不同民族的思维方式也就制约着其社会发展进程。而法律思想的形成和法律制度的建立、运作、及目的的追求无不体现着思维方式的影响和支配,这也是作者研究西周法律首先从探究当时人们的思维方式入手的原因。因为只有从思维的角度出发,我们才可以更好理解西周法律的形成和发展,西周法律的作用及法律的价值追求及法律的特征。西周时期人们的思维方式在西周文献《易经》、《尚书》、《诗经》及金文中有大量体现。
      (一)西周社会的中和思维方式
          中和、和谐,现代汉语词典释为“配合得适当和匀称”。和顺、协凋、一致、统一等,汉语中许多词都表达了“和谐”的意思。人与天的合一,人与人的和谐,构成几千年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思想观念,和谐思维成为中国哲学与文化的显著特色。《周易》作为西周的作品,作为源头活水,充分彰显了西周人们这一思维特色。
          有关《周易》的成书,《系辞传下》对此进行了具体的说明:“古者包牺氏之王天下也,仰则观象于天,俯则观法于地,观鸟兽之文与地之宜,近取诸身,远取诸物,于是始作八卦,以通神明之德,以类万物之情。” 由此可见,八卦创立的根本原则就是人法天之和谐,天人之道是《周易》最为推崇的“易道”。《系辞传下》曰:“易之为书也,广大悉备,有天道焉,有人道焉,有地道焉。兼三才而两之,故六。六者非它也,三才之道也。” 而“三才之道”是“立天之道曰阴与阳,立地之道曰柔与刚,立人之道曰仁与义”。 这说明“广大悉备”之《周易》的全部内容,不过是天、地、人“三才”而已,而天与人的统一与和谐也是其所追求的根本目标。这不仅是天人“同构”关系,而且是天人“和谐”关系。就“卦位”而言,每一卦都有六爻,上两爻象征天,下两爻象征地,中间两爻象征人,构成天、地、人三才。就卦义而言,无论是作为整体的六十四卦,还是作为子系统的个体卦,都是从不同方面说明天人和谐之道的。天地之道即阴阳、刚柔,表示自然界的结构与功能+人之道即仁义,则表示社会的人伦道德。这在性质上显然是有区别的,二者如何能够统一呢,这里运用了类比的思维逻辑,即所谓“取象比类”的方法。其根据是“同声相应,同气相求” 。“人以类聚、物以群分” 。它认为,自然与社会、天与人,有一种“同构”关系,这种关系就是以类相从”。比如“本乎天者亲上,本乎地者亲下,则各从其美也” 。正如《序卦传》所说:“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仪有所错。” 《周易》把天地看作生命的来源,认为万物产生于天地,人类则产生于万物,因此,人和天地万物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六十四卦作为象征性符号,从不同方面体现了这种生命意义,并且构成一个包括人与自然在内的有机整体,而每一卦不过是有机整体中的一个要素,却同时包含着人和自然界的两个方面,二者不仅是对应的,而且是统一的。如乾卦,从初爻到六爻,自下而上是讲“龙”由“潜龙勿用”、“见龙在田”、“或跃在渊”、“飞龙在天”到“亢龙有悔”的整个过程,同时都一一对应地包含着人的生命活动所应遵循的规则及意义。这种寓意或隐含的意义,说明人和自然界的生命过程具有内在统一性。客观地说,是讲“龙”的活动状态,表现自然界的生命不息;主观地说,则指出“君子”所应遵循的生命原则,二者表现了同一个生命过程。《乾·文言传》云:“夫大人者,与天地合其德,与四时合其序,与鬼神合其吉凶”。   而《系辞传上》云:“是故天生神物,圣人则之。天地变化,圣人效之。天垂象,见吉凶,圣人象之。” 但是,人道虽然需要效法自然,却并不是说人在自然面前完全被动无为,相反,人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以与自然相协调,完成自然化育万物的使命,此即所谓“天地设位,圣人成能” 。据此,《泰卦·象传》云:“天地交,泰。


1楼2010-04-25 01:43回复
          3.辩证逻辑。
              李约瑟在《中国科学技术史》中曾经对中国古代光辉的辩证思维加以总结,他说:“当希腊人和印度人很早就仔细地考虑形式逻辑的时候,中国则一直倾向于发展辩证逻辑。与此相应,在希腊人和印度人发展机械原子论的时候,中国人则发展了有机宇宙的哲学。”李约瑟所说的这种“辩证逻辑”就是西周思维模式的一个突出内容—辩证思维。所谓辩证思维,是说运用对立而统一的观点、方法来认识、分析各种自然现象及其变化。我们看到,在的典籍特别是《周易》中,已对辩证思维作了大量简明而深刻的论述,此后各代的思想家,也把运用与发展辩证思维的情形,不断笔于书。
              中国古代的辩证思维来源于对天地万物两两对立而又统一的自然现象的考察与理解。《易·系辞传上》说:“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陈,贵贱位矣。动静有常,刚柔断矣。方以类聚,物以群分,吉凶生矣。在天成象,在地成形,变化见矣。是故刚柔相摩,八卦相荡。鼓之以雷霆,润之以风雨。日月运行,一寒一暑。乾道成男,坤道成女。乾知太始,坤作成物。乾以易知,坤以简能。易则易知,简则易从,……易简则天下之理得矣。” 看到天地万物中普遍存在着两两对立而又统一的现象并且探索其中蕴藏的“易简之理”,先秦时期的哲人总结出“一阴一阳之谓道”的思维准则,就是“立天之道曰阴与阳,立地之道曰柔与刚,立人之道曰仁与义” 的原则,进而用这种思维原则辩证地认识天地、人事、观念的复杂变化。《易·系辞传下》说:“日往则月来,暑往则寒来,寒暑相推而岁成焉。往者屈也,来者信也,屈信相感而利生焉。” 其中日与月、寒与暑、来与往、屈与信(伸)的转化,都是对立双方的往返变化。
              《 易》在展示与阐说了两两对立的纷繁而又简易的变化后也总结了变化的规律。《易》提到的“变化”都是对立物的变化,例如《系辞上》:“刚柔相推而生变化”,“变化者,进退之象也”,“阖户谓之坤,辟户谓之乾,一阖一辟谓之变”,“天地变化,圣人效之”, 《系辞下》:“刚柔相推,变在其中矣”, 《说卦传》:“观变于阴阳而立卦”,“水火相逮,雷风不相悖,山泽通气,然后能变化”。 《易》总结的对立物变化的规律有三条,一是相反而成,《易》表述为“穷则变,变则通”,《系辞传下》云:“《易》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是以自天佑之,吉无不利。” 这里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表示相反的事物相辅而成。二是“生生”与“日新”,《系辞传上》说:“日新之谓盛德,生生之谓易。成象之谓乾,效法之谓坤,极数知来之谓占,通变之谓事。” “通变”是指“变则通”即相反而成。《系辞传上》把“通变”与“日新”、“生生”连起来说,表明对立物经过相反而成的转化,其结果是达到“生生”与“日新”。三是“趣时”,《系辞传下》说:“刚柔相推,变在其中矣。系辞焉而命之,动在其中矣。……变通者,趣时者也。” “趣时”之“时”,不是指一般意义上的时光、时间,而是“四时”,《系辞传》说:“变通配四时。”“四时”即今人所说的“四季”,天地万物的变化都是遵循着四时节律,不可须臾违离。
              可见西周时期辨证思维讲求从对立面的转化,讲求从变化结果,及因时而变来考虑问题。事物的双方或事物的两个方面在转化之前既然是对立的,那么它们的转化就存在着障碍与困难,“通变”、“观变”就是要认识障碍与困难所在,因应时机,创造条件,把障碍、困难打通,对立才能连接起来转化为统一。可见“通变”就是实行对立物转化的过程与关节,体现的是人的主观能动性的重要作用。西周统治者运用辨证的思维方式处理自己的政治法律问题,首要的是在和商人关系上,虽然他们知道西周王朝的建立必然把商人推向对立面,但是他们用变化的思维思考这个问题,而不是绝对的静止,其结果就是积极的对商人的改造,使其成为新民。辨证的思维方式在西周的具体法律制度中有广泛的体现,例如,西周建立后,开始改革礼制,作为西周的基本法律,但从现在的研究看,对于国法的周礼仅仅强行应用于统治阶层内部,对于周族民来说,而是“礼不下庶民”,对于其它族民来说,而是“启以商政,疆以周索”,实行各种法律的有机结合,并以此形成以“中和”为特征的法律思想。
         
    


    4楼2010-04-25 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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