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感言】近年在法学、哲学界关于“亲亲相隐”的讨论愈演愈烈。值得注意的是,凡支持孔子“父子相隐”说的学者大多主张孔子所说的“隐”实为“沉默不言之义”,亦即“知情而沉默不言”,而并非是“一味地庇护亲属”(林桂榛:《“父子相隐”与告亲的正义性问题》,http://www.confucius2000.com)。此说虽言之凿凿,但却有意无意地忽略了一个事实——从西汉宣帝开始,在孔子“父子相隐”思想的影响下,历代王朝的司法实践都是规定父子之间可以相互包庇犯罪(特殊情况除外)。也就是说,即使“隐”的本意确为“沉默不言”,在后世儒学的进一步引申和发挥下,社会各界对它的理解也通常是所谓“隐庇”,而并非仅仅是“沉默不言”。所以对“父子相隐”,我们一方面应指出它的最早语义可能是对亲属犯罪的“沉默不言”,而另一方面则更要肯定它在后世也确曾导致了对亲属犯罪的包庇。另外,先秦儒学有许多重要观点后世都作了一些修正,恐怕也不能因此认为汉唐经学和宋明理学的论述都完全是歪曲。兹附旧作一篇,内容涉及到“亲亲相隐”问题,愿与关注这一问题的学界同行讨论。
汉代经学对法律曾产生重大影响。前人很早就注意及此,并以“引礼入法”和“《春秋》决狱”来概括。这基本是符合史实的,也把握住了它的主要特征。但就深入研究以经治国而言,却还远远不够。为了全面分析它的影响、作用及原因,本文即着重讨论汉王朝对于法律的基本态度及其立法精神和“《春秋》决狱”等,并就“引礼入法”的得失问题谈谈一些粗浅看法。
一、“宽猛并施”的基本态度
自从汉武帝“独尊儒术”,汉代法律在许多方面发生了明显变化。其中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对于法律的基本态度出现了重大转变。从有关记载看,汉王朝已不再像秦代那样一味强调暴力,而是提倡“宽猛并施”,把刑罚与教化相互结合起来。
汉代自武帝开始,统治者根据经学便强调对法律应“宽猛并施”。如武帝明确提出,“劝善刑暴”乃至治之道。因而一方面“兴太学,修郊祀,改正朔,定历数,协音律,作诗乐,建封坛,礼百神,绍周后,号令文章,焕然可述”(《汉书·武帝纪》);另一方面,又重用酷吏,极尽其严刑酷法之能事——“自郅都、杜周十人者,此皆以酷烈为声。”(《史记·酷吏列传·太史公曰》)甚至为镇压农民起义,竟颁布所谓《沉命法》。《史记·酷吏列传》:“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捕弗满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宣帝也公开宣称:“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汉书·元帝纪》)东汉建立后,也同样是王霸并用,宽猛相济。如章帝时,司空第五伦指出:
光武承王莽之余,颇以严猛为政,后代因之,遂成风化。郡国所举,类多办职俗吏,殊未有宽博之选以应上求者也。陈留令刘豫,冠军令驷协,并以刻薄之姿,临人宰邑,专念掠杀,务为严苦,吏民愁怨,莫不疾之。而今之议者反以为能,违天心,失经义,诚不可不慎也。(《后汉书·第五伦传》)
因为经学虽反对严刑峻法,但却并非不要刑法,只不过有一个“德主刑辅”的先决条件而已。例如《五经》中的《尚书》,就曾提出安治“百姓”应重视刑法:“在今尔安百姓,……何敬非刑?”孔子也说:“刑罚不中,则民无所错手足。”(《论语·子路》)而且,他还明确提出宽猛相济的理论。《左传》昭公二十年载:
汉代经学对法律曾产生重大影响。前人很早就注意及此,并以“引礼入法”和“《春秋》决狱”来概括。这基本是符合史实的,也把握住了它的主要特征。但就深入研究以经治国而言,却还远远不够。为了全面分析它的影响、作用及原因,本文即着重讨论汉王朝对于法律的基本态度及其立法精神和“《春秋》决狱”等,并就“引礼入法”的得失问题谈谈一些粗浅看法。
一、“宽猛并施”的基本态度
自从汉武帝“独尊儒术”,汉代法律在许多方面发生了明显变化。其中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对于法律的基本态度出现了重大转变。从有关记载看,汉王朝已不再像秦代那样一味强调暴力,而是提倡“宽猛并施”,把刑罚与教化相互结合起来。
汉代自武帝开始,统治者根据经学便强调对法律应“宽猛并施”。如武帝明确提出,“劝善刑暴”乃至治之道。因而一方面“兴太学,修郊祀,改正朔,定历数,协音律,作诗乐,建封坛,礼百神,绍周后,号令文章,焕然可述”(《汉书·武帝纪》);另一方面,又重用酷吏,极尽其严刑酷法之能事——“自郅都、杜周十人者,此皆以酷烈为声。”(《史记·酷吏列传·太史公曰》)甚至为镇压农民起义,竟颁布所谓《沉命法》。《史记·酷吏列传》:“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捕弗满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宣帝也公开宣称:“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汉书·元帝纪》)东汉建立后,也同样是王霸并用,宽猛相济。如章帝时,司空第五伦指出:
光武承王莽之余,颇以严猛为政,后代因之,遂成风化。郡国所举,类多办职俗吏,殊未有宽博之选以应上求者也。陈留令刘豫,冠军令驷协,并以刻薄之姿,临人宰邑,专念掠杀,务为严苦,吏民愁怨,莫不疾之。而今之议者反以为能,违天心,失经义,诚不可不慎也。(《后汉书·第五伦传》)
因为经学虽反对严刑峻法,但却并非不要刑法,只不过有一个“德主刑辅”的先决条件而已。例如《五经》中的《尚书》,就曾提出安治“百姓”应重视刑法:“在今尔安百姓,……何敬非刑?”孔子也说:“刑罚不中,则民无所错手足。”(《论语·子路》)而且,他还明确提出宽猛相济的理论。《左传》昭公二十年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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