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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经治国与汉代法律(作者:张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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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感言】近年在法学、哲学界关于“亲亲相隐”的讨论愈演愈烈。值得注意的是,凡支持孔子“父子相隐”说的学者大多主张孔子所说的“隐”实为“沉默不言之义”,亦即“知情而沉默不言”,而并非是“一味地庇护亲属”(林桂榛:《“父子相隐”与告亲的正义性问题》,http://www.confucius2000.com)。此说虽言之凿凿,但却有意无意地忽略了一个事实——从西汉宣帝开始,在孔子“父子相隐”思想的影响下,历代王朝的司法实践都是规定父子之间可以相互包庇犯罪(特殊情况除外)。也就是说,即使“隐”的本意确为“沉默不言”,在后世儒学的进一步引申和发挥下,社会各界对它的理解也通常是所谓“隐庇”,而并非仅仅是“沉默不言”。所以对“父子相隐”,我们一方面应指出它的最早语义可能是对亲属犯罪的“沉默不言”,而另一方面则更要肯定它在后世也确曾导致了对亲属犯罪的包庇。另外,先秦儒学有许多重要观点后世都作了一些修正,恐怕也不能因此认为汉唐经学和宋明理学的论述都完全是歪曲。兹附旧作一篇,内容涉及到“亲亲相隐”问题,愿与关注这一问题的学界同行讨论。
     
     
     
      汉代经学对法律曾产生重大影响。前人很早就注意及此,并以“引礼入法”和“《春秋》决狱”来概括。这基本是符合史实的,也把握住了它的主要特征。但就深入研究以经治国而言,却还远远不够。为了全面分析它的影响、作用及原因,本文即着重讨论汉王朝对于法律的基本态度及其立法精神和“《春秋》决狱”等,并就“引礼入法”的得失问题谈谈一些粗浅看法。
     
      一、“宽猛并施”的基本态度
     
      自从汉武帝“独尊儒术”,汉代法律在许多方面发生了明显变化。其中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对于法律的基本态度出现了重大转变。从有关记载看,汉王朝已不再像秦代那样一味强调暴力,而是提倡“宽猛并施”,把刑罚与教化相互结合起来。
     
      汉代自武帝开始,统治者根据经学便强调对法律应“宽猛并施”。如武帝明确提出,“劝善刑暴”乃至治之道。因而一方面“兴太学,修郊祀,改正朔,定历数,协音律,作诗乐,建封坛,礼百神,绍周后,号令文章,焕然可述”(《汉书·武帝纪》);另一方面,又重用酷吏,极尽其严刑酷法之能事——“自郅都、杜周十人者,此皆以酷烈为声。”(《史记·酷吏列传·太史公曰》)甚至为镇压农民起义,竟颁布所谓《沉命法》。《史记·酷吏列传》:“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捕弗满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宣帝也公开宣称:“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汉书·元帝纪》)东汉建立后,也同样是王霸并用,宽猛相济。如章帝时,司空第五伦指出:
     
      光武承王莽之余,颇以严猛为政,后代因之,遂成风化。郡国所举,类多办职俗吏,殊未有宽博之选以应上求者也。陈留令刘豫,冠军令驷协,并以刻薄之姿,临人宰邑,专念掠杀,务为严苦,吏民愁怨,莫不疾之。而今之议者反以为能,违天心,失经义,诚不可不慎也。(《后汉书·第五伦传》)
     
      因为经学虽反对严刑峻法,但却并非不要刑法,只不过有一个“德主刑辅”的先决条件而已。例如《五经》中的《尚书》,就曾提出安治“百姓”应重视刑法:“在今尔安百姓,……何敬非刑?”孔子也说:“刑罚不中,则民无所错手足。”(《论语·子路》)而且,他还明确提出宽猛相济的理论。《左传》昭公二十年载:



1楼2010-04-24 14:21回复
         
          (彪)补新息长。小民困贫,多不养子,彪严为其制,与杀人同罪。城南有盗劫害人者,北有妇人杀子者,彪出案发,而掾吏欲引南。彪怒曰:“贼寇害人,此则常理,母子相残,逆天违道。”遂驱车北行,案验其罪。
         
          又前引《后汉书·酷吏传·王吉》,吉为沛相,“若有生子不养,即斩其父母,合土棘埋之”。尽管这似乎只是某些官吏的个人行为,但由此亦可以看出经学的影响之深。
         
          (三)关于推行“仁政”和减免刑罚。为了标榜仁政,以缓和矛盾,汉代自从武帝“独尊儒术”,在删减律令和废除酷刑方面也表现得相当突出。如宣帝以郡国地震,诏“律令有可蠲除以安百姓,条奏”(《汉书·宣帝纪》);元帝因关东灾害,“省刑罚七十余事”(《汉书·元帝纪》)。又成帝因“律令烦多”,也援引《甫刑》,下诏要求“议减死刑及可蠲除约省者”(《汉书·刑法志》);章帝拜郭躬为廷尉,其“决狱断刑,多依矜恕,乃条诸重文可从轻者四十一事奏之,事皆施行,著于令”(《后汉书·郭躬传》)。再如和帝时,陈宠以孔子说“宽以济猛”,提出应“荡涤烦苛之法”,并“数议疑狱,常亲自为奏,每附经典,务从宽恕,帝辄从之,济活者甚众”(《后汉书·陈宠传》);安帝时,鲁恭根据《易》“君子以议狱缓死”,建议“可令疑罪使详其法,大辟之科,尽冬月乃断”(《后汉书·鲁恭传》);等等。
         
          另外,在关于刑罚的宽严和时间上,汉王朝根据经学强调,用刑还必须同阴阳五行和四季变化等相符合。《盐铁论·绍圣》载文学曰:“春夏生长,圣人象而为令。秋冬杀藏,圣人则而为法。”又《白虎通·五刑》:“刑所以五何?法五行也。科条三千者,应天地人情也。”如建始元年,因祖庙火灾和出现彗星,成帝便引《书》下诏说:“《书》云:‘惟先假王正厥事。’群公孜孜,帅先百寮,辅朕不逮。崇宽大,长和睦,凡事恕己,毋行苛刻。”(《汉书·成帝纪》)又建武五年,因旱、蝗频发,光武帝亦明确提出并规定:
         
          久旱伤麦,秋种未下,朕甚忧之。将残吏未胜,狱多冤结,元元愁恨,感动天气乎?其令中都官、三辅、郡、国出系囚,罪非殊死一切勿案,见徒免为庶人。(《后汉书·光武帝纪下》)
         
          至于应时诛罚,史载诸葛丰被元帝所降职,就是一个典型事例:司隶校尉“丰以春夏系人,在位多言其短。上徙丰为城门校尉”(《汉书·诸葛丰传》)。哀帝之赦免刘立,也是如此。《汉书·文三王传》记载,成帝时,梁王刘立与其妹淫乱,并杀、伤八人,“哀帝建平中,立复杀人”,遣廷尉、大鸿胪执节讯。哀帝虽斥责“与背畔亡异”,亦仍以冬月已尽,“其春大赦”而不治。至明帝时,凡重刑不于春、夏、秋季执行即成为定制。所谓“永平旧典,诸当重论皆须冬狱,先请后论,所以重人命也”(《后汉书·襄楷传》。按:关于应时诛罚,由于其独特而鲜明的司法形式和内容,也引起了西方学者的注意。例如对“秋冬行刑”问题,美国学者D·布迪、C·莫里斯便饶有兴致地进行了研究,并认为这是一种法律“自然化”的表现。详请参看《中华帝国的法律》,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中文版,第33页)。
         
          除了以上所说,《周礼》所谓“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三宥”(弗识、过失、遗忘)、“三赦”(幼弱、老眊、蠢愚)等,在汉代也都有一定的影响。班固在《汉书·刑法志》中便把这些规定完全照抄下来。以“八议”为例,自武帝之后,关于贵族、官吏的优待法令越来越多。甚至有些王侯犯了杀人罪、乱伦罪和通奸罪等,往往都可以宽免。如前引江都王刘建,所行淫乱可以说骇人听闻,但在没有试图谋反前,虽然其弟曾予告发,廷尉亦不予治罪。乐成王刘苌“骄淫不法”,安帝以“八议”仅把他贬爵为侯,也是一例。《后汉书·孝明八王传》载安帝诏曰:
    


    6楼2010-04-24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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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苌有腼其面,……乃敢擅损牺牲,不备苾芬。慢易大姬,不震厥教。出入颠覆,风淫于家,聘取人妻,馈遗婢妾。殴击吏人,专己凶暴。衍罪莫大,甚可耻也。朕览八辟之议,不忍致之于理。其贬苌爵为临湖侯。
           
            至于普通官吏,在武帝之后也增加了许多“请”和减免的规定。如高祖时“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汉书·高帝纪下》),还规定“请”的范围须在“耐”罪以上。至宣帝时,便已取消了这一限制——“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请。”(《汉书·宣帝纪》)到东汉光武帝时,则更加放宽,甚至规定“吏不满六百石,下至墨绶长、相,有罪先请”(《后汉书·光武帝纪上》。按《汉书·百官公卿表》:“凡吏秩……比六百石以上,皆铜印黑绶,……比二百石以上,皆铜印黄绶。”)。这显然是“议贵”思想的进一步体现。另据《汉书·刑法志》记载,自景帝之后,“狱刑益详,近于五听、三宥之意”。又宣帝规定,“自今以来,诸年八十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成帝亦规定,“年未满七岁,贼斗杀人及犯殊死者,上请廷尉以闻,得减死”。平帝还明确规定,“天下女徒已论,归家,顾山钱月三百”(《汉书·平帝纪》)。说明其“三宥”、“三赦”的思想亦有较大的影响。
           
            总之,随着以经治国的推行,礼法结合的精神在汉代法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所谓“汉律正多古意,……尚得三代先王之遗意也”([清]沈家本:《汉律摭遗·自序》,台湾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就是对于它的概括总结。
           
            三、“《春秋》决狱”——引礼入法的具体操作
           
            汉武帝“独尊儒术”后,在法律的具体运用上,统治者还把经学的有关原则直接等同于律令,采取“引经决狱”的形式。所谓“引经决狱”,就是以经义来作为分析案情和认定犯罪的根据,用经义来解释和运用法律。这可以说是汉代引礼入法在诉讼、审判和司法解释上的具体操作。由于汉代“引经决狱”主要是引用《春秋公羊传》的原则,因而这种决狱形式又被称为“《春秋》决狱”。
           
            汉代的“《春秋》决狱”发端于武帝时期。《史记·儒林列传》记载,吕步舒“执节决淮南狱,于诸侯擅专断,不报,以《春秋》之义正之,天子(武帝)皆以为是”,可视为它的第一个案例。以后,在汉王朝的大力提倡下,这种决狱形式被广泛运用于法律实践之中。诸如:
           
            《汉书·张汤传》:“上方乡文学,汤决大狱,欲傅古义,乃请博士弟子治《尚书》、《春秋》,补廷尉史,平亭疑法。”
           
            《后汉书·应劭传》:“故胶东[西]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
           
            《后汉书·陈宠传》:“时司徒辞讼,久者数十年,事类溷错,易为轻重,不良吏得生因缘。宠为(鲍)昱撰《词讼比》七卷,决事科条,皆以事类相从。”
           
            《后汉书·何敞传》:何敞“迁汝南太守。……举冤狱,以《春秋》义断之。是以郡中无怨声,百姓化其恩礼”。
           
            《后汉书·应劭传》:应劭“撰具《律本章句》、《尚书旧事》、《廷尉板令》、《决事比例》、《司徒都目》、《五曹诏书》及《春秋断狱》凡二百五十篇”。
      


      7楼2010-04-24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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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之这种“《春秋》决狱”不仅成为汉王朝的定制,而且其原则也逐渐形成比较完整的体系。主要原则有:
             
              (一)“君亲无将,将而必诛”。此语出自《春秋公羊传》庄公三十二年(又见于昭公元年),是对于鲁国公子牙欲为叛逆而季友令其饮鸩之事的阐发。它说:“公子牙今将尔,辞曷为与亲弑者同?君亲无将,将而诛焉。”据唐人颜师古对其文义的解释——“以公子牙将为杀逆而诛之,故云然也。亲谓父母也。”(《汉书·王莽传下》注)可知“亲”指父母,“将”乃“将为杀逆”之意。它的整个意思是说:凡是蓄意杀害君上、父母而谋乱的,即使并未付诸行动,也当与叛逆同罪。例如《汉书·淮南王传》记载,淮南王刘安谋反,胶西王刘端奏曰:
             
              安废法度,行邪辟,有诈伪心,以乱天下,营惑百姓,背畔宗庙,妄作妖言。《春秋》曰:“臣毋将,将而诛。”安罪重于将,谋反形已定。臣端所见其书印图及它逆亡道事验明白,当伏法。
             
              又如《后汉书·樊鯈传》,广陵王刘荆有罪,明帝意欲宽恕,诏樊鯈与任隗共同审理。但最终他们却“奏请诛荆”,故明帝发怒,认为“诸卿以我弟故,欲诛之,即我子,卿等敢尔”。樊鯈亦当面顶撞说:
             
              天下高帝天下,非陛下之天下。《春秋》之义,“君亲无将,将而诛焉”。是以周公诛弟,季友鸩兄,经传大之。臣等以荆属托母弟,陛下留圣心,加恻隐,故敢请耳。如令陛下子,臣等专诛而已。
             
              因此,为了更有效地强化皇权和父权,这一原则便成为汉代“《春秋》决狱”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则。
             
              (二)“亲亲得相首匿”。所谓“首匿”,据《汉书·宣帝纪》注释说,“凡首匿者,言为谋首而藏匿罪人”,即首谋包庇罪犯。故“亲亲得相首匿”,就是指若亲属之间隐庇犯罪,可不受法律制裁。它是根据孔子所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演变而来的。
             
              《通典》卷六十九《礼二十九》载有董仲舒《春秋决狱》一例。兹转抄如下:
             
              时有疑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罪?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蠃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诏不当坐。
             
              由此看来,汉代最早提出“亲亲得相首匿”并用以决狱的是董仲舒。但实际上,这一原则在很长时间里并没有被采用。《汉书·功臣表》载,临汝侯灌贤,“元朔五年,坐子伤人首匿,免”,可证。又《盐铁论·周秦》,“自首匿相坐之法立,骨肉之恩废,而刑罪多矣”。一直到宣帝,由于开始强调“以孝治天下”,所谓“导民以孝,则天下顺”,它才被明令规定下来。如宣帝诏曰:
             
              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汉书·宣帝纪》)
             
        


        8楼2010-04-24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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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畔也。畔则曷为不言其畔?为公子喜时后讳也。《春秋》为贤者讳。何贤乎公子喜时?让国也。君子之善善也长,恶恶也短。恶恶止其身,善善及子孙。贤者子孙,故君子为之讳。
               
                汉代经学家据此引申为“罪止其身”,从而成为汉代“引经决狱”的一条重要原则。例如,《后汉书·杨终传》:
               
                建初元年,大旱谷贵,终以为广陵、楚、济南之狱,徙者万数,又远屯绝域,吏民怨旷,乃上疏曰:“臣闻‘善善及子孙,恶恶止其身’,百王常典,不易之道也。……臣窃按《春秋》水旱之变,皆应暴急,惠不下流。自永平以来,仍连大狱,有司穷考,转相牵引,掠考冤滥,家属徙边。加以北征匈奴,西开三十六国,频年服役,转输繁费。又远屯伊吾、楼兰、车师、戊己,民怀土思,怨结边域。……”
               
                故章帝“从之,听还徙者,悉罢边屯”。再如,《后汉书·刘恺传》:
               
                安帝初,清河相叔孙光坐臧抵罪,遂增锢二世,衅及其子。是时居延都尉范邠复犯臧罪,诏下三公、廷尉议。司徒杨震、司空陈褒、廷尉张皓议依光比。恺独以为“《春秋》之义,‘善善及子孙,恶恶止其身’,所以进人于善也。《尚书》曰:‘上刑挟轻,下刑挟重。’如今使臧吏禁锢子孙,以轻从重,惧及善人,非先王详刑之意也”。有诏:“太尉议是。”
               
                当然,如同“首匿”一样,“恶恶止其身”也不适用于“谋反”、“不道”等重罪。汉王朝明确规定:“《律》,大逆无道,父母妻子同产皆弃市。”(《汉书·景帝纪》注引如淳曰)更重要的是,这种“恶恶止其身”也不可能被真正执行。因为它的提出同所谓“善善及子孙”直接相连,既然是要“善善及子孙”,那么作为其反面,由于利害相关,也就不可能是“恶恶止其身”了。别的不说,汉代族刑连坐法的盛行便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正如盐铁会议上文学所言:“今以子诛父,以弟诛兄,亲戚相坐,什伍相连,若引根本之及华叶,伤小指之累四体也。如此,则以有罪诛无罪,无罪者寡矣。”(《盐铁论·周秦》)所以,这就决定了它在多数情况下都不可能被真正执行。
               
                (五)“《春秋》诛首恶”。此语也出自《春秋公羊传》。《春秋》僖公二年载:“虞师、晋师灭夏阳。”《公羊传》解:
               
                虞,微国也。曷为序于大国之上?使虞首恶也。曷为使虞首恶?虞受贿,假灭国者道,以取亡焉。
               
                这种断狱原则主要是强调从重惩罚共同犯罪中的“首恶”。就其性质而言,它与“原心定罪”中董仲舒所说的“首恶者罪特重”比较相近。但二者又有不同:“原心定罪”强调的是如何定罪,“《春秋》诛首恶”则是如何量刑。所以,汉王朝也把后者作为一个重要的断狱原则独立运用。例如,《后汉书·梁商传》载,永和四年,考中常侍张逵等人不轨,其“辞所连染及在位大臣,商惧多侵枉,乃上疏曰:‘《春秋》之义,功在元首,罪止首恶,故赏不僭溢,刑不淫滥,五帝、三王所以同致康乂也。窃闻考中常侍张逵等,辞语多所牵及。大狱一起,无辜者众,死囚久系,纤微成大,非所以顺应和气,平政成化也。宜早讫竟,有止逮捕之烦。’(顺)帝乃纳之,罪止坐者”。“《春秋》诛首恶”的运用,反映了汉王朝为了巩固统治,既要对图谋不轨者施以重刑,杀一儆百;同时又希望不滥行淫威,少用刑罚。这正是汉王朝对于法律“宽猛并施”基本态度的一个具体例证。
          


          10楼2010-04-24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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